法稅真改革 全民大覺醒(48)

法稅照妖鏡
考驗政府除錯能力
P1 P2 P3 P4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稅法確定判決之執行」為題,從實務剖析,強制執行對賦稅人權可能造成的侵害與救濟方式。

法稅照妖鏡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55年到79年以及86年到現在,從無因弟子贈與敬師禮或弟子之互助代辦而遭課稅;唯獨80到85年六個年度,因檢察官將同筆捏造不實金額指為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又同時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而被違法課稅。國稅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的精神,等待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未給當事人說明的機會,更無依職責調查舉證,僅憑起訴書資料就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於86年發出違法稅單。

侵害人民財產權的81年度綜所稅案—

80-85六個年度綜所稅,其案情完全相同,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五個年度勝訴,唯獨81年度綜所稅卻作成截然相反之判決。黃俊杰指出當中的矛盾,「除非法律變更,應稅不會變成免稅,免稅不會變成應稅,這是稅捐實體法的法律關係。」強調81年度課稅處分及罰鍰嚴重違法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尤其,事後已證明其對於太極門的本質及所得金額的認定都是錯誤,明顯違背職權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法院認證的枉法裁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在104年判決太極門勝訴,指出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判決太極門勝訴,再度指出國稅局「未詳查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而於判決中確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指出,81年度綜所稅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公告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證明81年度判決為枉法裁判。黃俊杰表示這個判決非常難得一見,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區國稅局基礎事實認定錯誤,也等於推翻十幾年前最高行政法院自己(81年度綜所稅案)的判決。

考驗行政機關除錯能力—

黃俊杰指出,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發現有利於當事人之新事證時,應以確保依法行政原則及個人權利有效保護原則為重。即國稅局應該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站在有利於人民的立場,放棄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執行,或將課稅處分撤銷或變更。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本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蔣瑞琴律師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推計補習班學費收入金額時,又違法規避上級機關之監督,未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法定程序規定,依「程序不符,實質不論」原則,稅單當然自始無效。而長達23年反覆開單、爭訟、撤銷及再開單的過程,更突顯我國稅捐稽徵制度及行政救濟制度諸多問題。蔣瑞琴指出,行政機關主管自己都說,太極門稅案就是稅法江國慶案,明知道是冤案,行政機關認為錯了,就應該給人民救濟,更不應該移送強制執行。黃麗蓉律師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0條:「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呼籲國稅局自我除錯,不要讓錯誤從實體認定蔓延到執行程序。

太極門稅務案件,85年檢察官刑事案件起訴,96年刑案三審判決確定已還當事人清白,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但因刑案而起的稅務案件,財稅機關卻還是以23年前檢察官的起訴書繼續課稅;而稅務行政法院更加荒謬的就不同年度作出矛盾的判決。李俐欣律師指出,審判權為「司法權」的核心,審判權劃歸不同法院所可能產生判決歧異之風險,不應造成人民之不利益,甚至二次侵害人民基本權。依照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均認定行政訴訟及行政機關就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因此,國稅局及行政法院均應參照刑事法院所認定之贈與事實,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蔡朝安律師表示,實務上稅法都是財政部提案,都不是從保護納稅人的視角,只要談到稅務機關都是用「得」,談到納稅義務人都是用「應」,很現實!至今台灣稅法領域還存在迷霧,莫衷一是,例如:一、推計課稅,查不清楚就推推看?產生這樣個案的悲劇。二、實質課稅原則,稅務機關覺得該怎麼課,就怎麼課,很不應該。三、協力義務的內涵等。蔡朝安指出,美國二大黨為了贏得選舉,所提的稅務提案都會從人民角度,這是我們的選舉文化可以學習改變的地方。


黃俊杰教授(左二)、黃麗蓉律師(左一)、蔣瑞琴律師(右二)、李俐欣律師(右一)。


P1 P2 P3 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