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心態應改一改

◎王文/台北市〈退休公務員〉

據報導「胡志強表示:他對所有的市府主管只有一個要求,就是從民眾的角度看問題、確實的幫民眾解決問題,不需要過多的解釋。但是他坦承,要求公務員改變心態的確很困難。比方說,他曾經抽查民眾寄給市府的信,信中民眾寫了兩百字,相關機關回覆了八百字,可是這八百字都在解釋,卻完全沒有解決民眾的問題。只要公務員心態能夠改變,所有的事情都會做的比以前好。」點出了現行公務員為民服務心態的問題。
公務員的考績常與績效掛勾,就以稅務人員而言,以民眾補稅多寡來論積效,並非以人民的滿意度做評分標準,致公務員服務態度偏差。稅捐人員開錯稅單是常有的事,如民眾稍不注意,就會溢繳稅了,如陳長文的房子被課營業稅十五年後,才發現有誤,但國稅局只肯退還五年溢繳稅額,就是不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最後在陳長文行政訴訟官司敗訴後,透過修訂稅捐稽徵法第48條解決問題。
同樣的,以太極門稅案為例,在北縣樹林、苗栗2處道館,不曾出租供人營業,但在84年時被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認為有租賃所得而課稅,使掌門人洪石和錯誤溢繳72萬餘元。事後北縣分局發現錯誤便撤銷稅單,但苗栗分局卻要求太極門走行政救濟程序。直到93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苗栗分局敗訴,但國稅局仍不願退還溢繳稅款。同是台灣的地方政府,為何有兩種做法,公務員應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堅持做對的事,且應是主動積極為民做事,有過無憚改。
馬總統指出「英國對外關係不會因為貿易問題而放棄對人權的關注,這點他非常敬佩。馬總統去年也批准聯合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目標就是台灣人權拉到先進國家的水準」,但能否落實,就存乎一心了,最近台北地方法院陳思帆法官在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案的法官,在原訂宣判的日子,他告訴到場聆判的被告與社團,法院已經決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他確信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也已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最佳示範。
馬總統引進兩公約,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公布施行,公約優於國內法,因此國內法有扺觸兩公約即無效,並不是各級政府機關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後,國內法(法務部稱有219項法規)才有無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