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的貞操安在否

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款案,台北地方法院8日判決無罪。合議庭以嚴厲用字批評特偵組,指檢察官根本無法證明扁A錢匯給兒子留學,起訴書「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合議庭在判決中以嚴厲用語批評特偵組這項起訴。法官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書一下指元首零用金由「外交部全盤安排、無需總統親自打理」,一下又說外交款是供陳水扁「必要的臨時公務支用」,論點前後矛盾、立論失據。法官還批評檢察官取證不當,明知珍媽吳王霞過去出庭時已出現記憶不清、時空混淆,有時還把兒子吳景茂誤認成丈夫,卻還引用吳王霞的證詞來反駁吳淑珍。

任意拼湊的起訴書,記憶不清的證人,即據以入罪、求刑?!前司法院長林洋港先生說過:「司法如皇后的貞操,不容一絲懷疑。」,人民要問,皇后的貞操究竟被誰強奪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92年間將154條規定分成兩項,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稱為「無罪推定原則」,即「被告未經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第二項稱為「證據裁判原則」,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故刑事訴訟法161條第一項即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認定被告有罪無罪的判決基礎。因此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就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或指出證明之方法,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否則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的行政慣例,法官就必須做無罪的判決。

資深劉姓律師表示,檢察官、法官都是人,卻在辦「神」的事,因為每個法官、檢察官對當事人的事原本是完全不知道的,憑的是他蒐來的證據、拿到的資料去評估、評斷,到底事實是什麼?而這個事實當事人最清楚,可是卻要由法官、檢察官在這個層面上來做裁判、做決定,壓力大還是要做,所以每人就要秉持良心。若存有應付了事的草率態度,就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的觀感及司法的改革。法官不好做,尤其是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證人是否適格,關係到整個裁判的結果是否正確。是以,合格的證據經過合法的調查之後產生的心證,才能具備合法性的偵查實務。有人認為檢察官在非其專業的案件中所採取的自由心證,有將檢察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過度膨脹的現象,違背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對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款案的法官,能夠秉持公正態度、依法判案的擔當,相信理性的國人會給予肯定的。

綜觀我國司法體系的另一脈-行政法院,承擔的能力往往不如刑事法庭的法官,據擁有百餘位專業律師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陳長文大律師表示,因他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的行政爭訟案而修訂的稅捐稽徵法28條之1,毫無喜悅之情,為什麼?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本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卻以錯誤狹隘的文義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文字既然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就表示行政機關有恣意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人民的權益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只能看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臉色。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為何行政法院『得』為撤銷不法處分之判決而不為?浮濫開單、違法課稅,讓萬年不死稅單戕害百姓,究其原因:只要開單,國稅局承辦員等相關人員就有嘉獎或記功獎勵。另外,巨額的績效獎金及誘人的檢舉獎金的驅使,事實上,有許多稅務案件的課徵緣起於檢調單位的偵查資料移送,依相關規定認定該案檢察官為檢舉人,而國稅局往往未依法進行實質查核就開單課稅,一旦發現錯誤,因「牽涉」太廣,不敢也不願依法主動撤銷。最嚴重的是,法律最後一道防線的行政法院,法官的在職進修,稅法課程的講師多來自財稅單位主管或人員,若無堅實的「無稅推定」、「證據法則」的法學素養與人權理念,當人民與國稅局代理人對簿公堂時,法官與國稅局豈不宛如四、五十年代台灣社會「老鄉見老鄉眼淚汪汪」的景象,即使判決人民勝訴,判決書也會加上一句「由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結果不言可喻,沒有被打敗的老百姓,就只能重走一趟更艱難的行政救濟之路了。

誠如劉大律師所言,真相當事人最清楚。真相就如貞操一樣,司法的公正是貞操,人民對事實的陳述是貞操,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裁判者必須本於良心,依法拿出證據來,否則就是「強姦」民意,強奪皇后的貞操,該當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