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金字塔上面戴帽子(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壹、 問題緣起

憲法訴訟法已於今年 1 月 4 日施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 法法庭除審理先前制度已有的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統 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暨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外,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已儼然成為第四審法院,可 以直接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管轄法院。司法院依既定的司法 改革方案,進一步要將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金字塔化,除依 106 年 4 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擬將終審法院法官員額縮減為 21 人 [1]外,並配合於民事、刑事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 行政訴訟則原擬維持三級二審,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將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改由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採部分 許可上訴制(即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以判決有行政 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提起上訴 者,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其中民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正草案已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金字塔型 訴訟程序修正草案,曾於 108 年 7 月 29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 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經由司法院重新研議後,仍擬訂第三審採 「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送請行政院會銜中[2]。至於法院 組織金字塔化修正草案,雖曾於 108 年 4 月 8 日函送立法院審 議,然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由司法院重新研議中。而行政法 院組織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 108 年 4 月 8 日函送請立法院審 議,亦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司法院正重新研議中。又行政訴 訟程序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 107 年 8 月 23 日函送請立法院 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經司法院重新研議後,雖仍維持 兩個審級,但改於高等行政法院成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 「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並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 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一千 萬元),上開修正草案已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至於行政訴訟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司法院刻正重新研議「行政訴訟金字塔終審及再審」制(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再審等), 將儘速完成函送立法院審議[3]。

貳、 金字塔型訴訟與裁判憲法審查

一、 然而既要將訴訟程序金字塔化,會銜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 草案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 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大法庭裁定或見 解」或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 至第 8 款、第 12 款、第 13 款所列情形之一」,做為事由[4], 使第三審法院從事違憲審查。又實施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 除承繼原來大法官會議從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外,更新增 採行「裁判憲法審查」,使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雖 不違反憲法,但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違背憲法者,亦 有受憲法救濟機會。豈不是給金字塔戴一頂帽子?不倫不類、 疊床架屋,製造新的訟源,讓政治任命的司法院大法官(有 任期)與將來可能同樣由政治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終身 職?)互相打違憲審查及法律見解的戰爭,不知道誰會服從 誰?如果堅持己見,恐怕要製造無止境的訟源,使人民無所適從,法律秩序永無寧日[5]。尤其行政訴訟採行二審制,如 果為了配合金字塔化,而將最高行政法院縮編至一庭,且限 制只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高(司法院可以將地方行政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受理事件的訴訟標的金額,調整至 一千萬元)及非簡易公法事件,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並於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時,採行所謂部分許可上訴制,然而 非重大財產關係或簡易公法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時,卻無須經過審查許可,豈非本末倒 置、輕重失衡?

二、 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固為進步的立法,但限制人民的上訴權 利卻是開人權倒車,並非明智之舉,因為我國司法生態是案 件多法官少,又有辦案期限壓力,難期妥適審結,在上訴案 件特多的情形下,如果為了配合終審法院組織精簡,而削足 適履,以許可制及限縮上訴事由,剝奪人民的上訴權[6],卻 又在少數頂端的違憲審查上疊床架屋,重複審判,而忽略大部分事實未查清楚及法規適用不當(未涉及違憲爭議或所 涉及法律見解尚未達所謂原則上重要性)的案件,則爭議未 受到充分審理,權利未得到有效救濟,爭訟勢必以其他方式 (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再審、非常上訴、裁判憲法審查等) 層 出不窮,衍生更多案件,對法官 (包括大法官)與人民都是 一場災難。然而法官得以訴訟許可制及限縮上訴或再審事 由,大法官可以不受理聲請來躲避,人民卻無處可逃,尤其 占據行政訴訟最大比例的稅務案件勢必於上訴時被大量犧 牲,無法得到圓滿的解決。觀諸德國聯邦終審法院有 5 所 (分工專業),於 2016 年,有 329 位法官年審 2 萬 3 百 46 件,沒有辦案期限,有聯合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另設有憲法 法院審理規範訴訟(包括裁判違憲審查),權責清楚,雖沒有 金字塔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但法治昌明,為民主國家典範; 同年度,我國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則是僅約 90 位法 官,卻年審約 1 萬 5 千 9 百 56 件,負荷嚴重[7],比德國更沒有精簡組織的條件,然德國司法以民為本,每個審級均以合 理的人力,盡量提供人民專業、有效的判斷與救濟,而我國 司法卻反其道而行,以官為本,想要減少人力,限制人民上 訴。同樣是大陸法系,司法多元制,為何不徹底學德國,朝 實施專業法院,提高裁判品質方向改革[8],卻要東抄西學, 既要美日的金字塔(只有最高法院,沒有憲法法院),又要德 國的憲法法院(沒有金字塔),組織一部拼裝車,不怕中途拋 錨,出車禍嗎?人民及公民團體應站出來關切及阻止此等犧 牲人民上訴權以成就司法金字塔的修法。

 

[1]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 2017 年 4 月 24 日第五次會議決議:「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 改革方向,將終審法院的訴訟結構定位為嚴格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強化終審 法院的民主正當性,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 5 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 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 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 人為原 則」(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第 42 頁)

[2] 參見自由時報 2022 年 3 月 24 日報導,兩院共識/第三審確定嚴格法律審,2022 年 3 月 28 日瀏覽https://reurl.cc/qOQEMy

[3]參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司法改革方案,2022 年 2 月 25 日瀏覽 https://reurl.cc/9O2eoV

[4] 參見司法院於 107 年 1 月 30 日發布之「研擬完成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新聞稿,及前註[2] 新聞報導。

[5] 司法院於 106 年 7 月 28 日發布之「司法改革方案」新聞稿,聲稱;「配合各種金字塔型訴訟 程序修法進度,修正相關組織法、法官法。其中終審法院法官之選任,重在選任過程之多元民 主性,因此應將選任重心,置於多元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 2 倍之人數 後,由遴選委員會選出應任人選,司法院即將此等人選報請總統任命之。」與司法改革國是會 議第二分組 2017 年 4 月 24 日第五次會議決議內容相同,該決議並謂;「終審法院法官原則上不 設任期,但年滿 70 歲必須停止辦案,辦理退休或優遇。」

[6] 已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維持現行以判決有民事訴訟 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之規定,並新增以「判 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亦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其許可仍以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7] 德臺法律人協會臺北辦事處代表王國慶博士曾經引據 2016 年統計文獻,製表列出德國聯邦最 高法院全年受理新案民事 6531 件、刑事 3526 件,總數 10057 件,由 134 位法官負責審判;德 國聯邦行政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1658 件,由 55 位法官負責審判;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全年受理新 案 2564 件,由 59 位法官負責審判;德國聯邦勞工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2376 件,由 38 位法官負 責審判;德國聯邦社會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3691 件,由 43 位法官負責審判。同年,我國最高法 院受理新案民事 6620 件、刑事 5528 件,總數 12148 件,由 69 位法官負責審判;最高行政法 院受理新案 3808 件,由 16 位法官(不含庭長、審判長)負責審判。由此可知德國終審法院法官 每人平均月收新案是約 5 件的個位數(聯邦財稅法院法官平均月收則更不到 4 件),我國終審法 院法官則是每人月收新案 1、20 件,而一、二審法官的負荷量恐怕更為嚴重。

[8] 王國慶博士於 106 年 5 月 1 日發表〈14 比 129 是人民對司法信任大量流失的前奏〉論文指出: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德國民刑事案件的聯邦終審法院,院長外加法官 128 位共 129 位法官負 責審判,學術助理法官 60 位配屬各庭,協助辦案。民事分十二個專業庭,依法律領域分案,刑 事有五庭,原則上依地區分案,軍事、租稅、國安、交通刑案,由專庭處理。足夠的專業法官、 專業法庭、高品質專業辦案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組織運作的核心。…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2015 年 全年受理新案,民事 6466 件,刑事 3328 件,總數 9794 件。我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新案,民事 6260 件,刑事 5825 件,總數為 12085 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129 位法官一年受理 9000 多件新 案,將來我們新制的最高法院只有 14 位民刑事法官,一年就要受理 12000 多件新案,試問裁判 品質如何確保?是要把法官操死?還是要鼓勵法官混混結案?還是要找理由大量減少第三審上 訴,實質掏空三級三審制?」並呼籲:「最高法院的改革,人民要的是法官應具備專業知識與能 力,是法律審品質,是三級三審不被掏空。專業法官、專業法庭、專業辦案都是高度專業的課題, 唯有專業的討論,人民要的有品質的改革才有希望。」旨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