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第一槍——彭光輝教授談郭瑤琪冤案

《走過風雨望青天——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此書乃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親身經歷,敘述台灣司法的黑暗面,多位學者專家挺身而出,直指此案乃司法改革第一槍。前大法官戴東雄教授以「荒腔走板、漏洞百出、匪夷所思」形容郭瑤琪案,他認為本案有三個疑點,第一是違反無罪推定,犯罪證據何在?簡直是荒腔走板、漏洞百出;第二是引用法條錯誤,促參條例旨在興利,而法官引用的政府採購法在除弊,兩者適用結果大相逕庭;第三,本案是先射箭再畫靶,檢調搜索家裡及翻遍郭瑤琪兒子出國的行李,找不到誣指賄款的兩萬美金,卻硬以推斷方式認定收受賄款,此案正尋求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方式平反。台大教授陳志龍指出:「郭瑤琪案絕不是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在白色恐怖幾千個案件中都是一樣。」他強調台灣 228與白色恐怖事件是暴力行為,是透過司法白色手套辦案,而1996至今一直是假案整肅,司法官未本於良心辨案,其一是司法官是近親繁殖,司法機器一直被少數人控制不改,其二是只賠償被害人,但沒有追訴加害人。

郭瑤琪是在馬政府重新執政時遭受司法迫害的前朝政府官員之一,很多法學界人士都站出來替她申冤,指出這個案子判得離譜誇張,一審判無罪,二審判無罪,三審翻盤,更一審、更二審改判有罪確定,罪名是貪汙罪判刑八年,其實在政黨輪替後,很多扁政府的官員幾乎都被清算、鬥爭,政敵利用司法,以鋪天蓋地的手法來打擊政治上的異己。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彭光輝教授是郭瑤琪的先生。他回憶起案發當時,在2006年12月26日的清晨,南機組吳文政檢察官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聽到南仁湖集團董事長李清波要他兒子送兩萬塊美金給郭瑤琪,以資助郭瑤琪兒子赴美國留學,就以這個為理由去發動搜索,誣指郭瑤琪接受賄賂協助南仁湖集團「搶標台北車站招標案」,接著郭瑤琪被偵訊,再來就是一連串痛苦的經驗,一直延續到現在,已經有十年了。為何大法官會認為郭瑤琪案「荒腔走板、漏洞百出、匪夷所思」呢?彭光輝細說如下:

一、查不到錢並不表示沒拿錢?!

調查過程中,郭瑤琪的小孩出國,在機場被攔阻搜身並檢查行李,家人所有的銀行帳冊都被清查,毫無所獲,甚至在美國的小舅子,也主動將所有的銀行帳戶提供美國的會計師及律師,查明有無不當匯款紀錄,結果證實根本沒有傳聞中的那兩萬塊美金,法官僅根據李清波兒子反覆矛盾的證詞就妄加推論郭有收到這不翼而飛的兩萬塊美金,在缺乏實質證據又無任何的補強證據之下,法官卻在判決書上說,「查不到錢並不表示沒拿錢」,全世界會有幾個人相信這樣的推論?!這樣的推論符合證據法則嗎?

二、反正起訴錯了就錯了,算你倒霉!

本案在司法的起訴與審判的過程中,有很多的可議之處,包括原來的一審跟二審的判決都是無罪,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務上,法官會做出無罪的判決,應該是經過很嚴格的證據檢視,所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都沒有辦法說服法官之後,法官才會做出無罪的判決。可見這個案子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資料是經不起考驗,但是為什麼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提出之下,最高法院卻突然的翻盤,發回後更一審、更二審就改判有罪,令人不禁懷疑是不是一個政治案件?

誠如前大法官戴東雄教授所言:「矛盾的是,最初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協助南仁湖公司『搶標』,然而最後高等法院更審及最高法院卻是以協助南仁湖公司『不投標』為由判刑,這種有瑕疵的判決基礎,令人不解與不服。」是否「反正起訴錯了就錯了,算你倒霉!」那人民的人權保障何在?

三、濫用實質影響力說

依據論理法則,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這個兩萬塊美金存在的話,那怎麼去認定這個犯罪事實呢?行賄者雖然有準備這兩萬塊美金,但有沒有交付才是關鍵,如果受賄者没收到的話,那就沒有收賄的問題。檢察官雖已極盡監聽、搜索、清查等方式,皆沒有發現到兩萬美金的證據,為什麼法官可以妄下收賄的有罪判決?

彭光輝表示最讓他不服氣的是最高法院於發回更一審的判決時,明確指出應請查明「賄賂合意」的具體內容,然而在更二審時,高等法院只是用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名詞,叫做利用「實質影響力」及「不確定的犯意」來搪塞,根本沒有說明賄賂合意的具體內容,而且本案南仁湖集團根本從無申請投資,而武斷以未經證實的二萬美金,推論雙方已有對價關係的特定性存在。這種有瑕疵的論理法則,難道沒有檢討的空間?

四、「竹篙兜菜刀」,拿採購法解釋促參案

其次,台北車站招商案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案件,促參案主要精神與作業方法是只要有潛在的投資人,有意願申請參與投資者,如有任何疑慮都可以主動提出,依法主辦單位必須詳予說明,讓所有可能的潛在投資人完全清楚政府招商內容,以避免獲得投資機會後產生爭議。促參案的辦理與政府採購法完全不一樣,在促參的法令裡已有明文規定,經過政府核准的促參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是本案,法官在判決書中,卻儘是以政府採購法的精神與作法來解釋這件促參案,所以很顯然法官對法令的適用是錯誤的。

其實,促參案就是應該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辦理,因為在促參的招商階段,假如能讓所有的潛在投資人,清楚了解到政府設定的招商條件之後,如有任何疑慮皆可提出與政府主辦單位充分溝通及釋疑,以避免申請投資後,獲評審委員會評定取得投資機會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假如真要從中取得不法利益的話,必也是等到投資者產生後,再以袐密協商的方式去更動契約內容。

五、用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來累積法官的專業

體制上,台灣對於司法人員過於縱容,毫無監督機制,辦了大案,拿獎金升官,但是如果濫權起訴或審判,在目前「官官相護」的司法文化下,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救濟管道均非常困難;既便冤案平反,也僅以國家賠償了事,相關司法人員也不需要擔負任何被追訴的責任。雖然依據法官法已創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評鑑檢察官、法官行使職權有無不當的情形,惟至今仍形同虛設,無法淘汰素質低劣的司法人員。

新政府上臺高喊司法改革,也獲得人民極大的迴響與支持,但是我們的司法審判至今卻仍存在「所知有限,卻又自認什麼都懂」的傲慢官僚文化,加以有權無責的司法體制,縱容法官躲在司法獨立與自由心證的保護傘下,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人民的權利保障何在呢?若司法獨立的後果,是用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來累積法官的專業,甚而與政治利益暗通款曲,肆無忌憚侵犯人權,包庇親近,打壓打壓政治對手,這種司法獨立是人間煉獄,絕對不容許存在於追求民主法治的台灣。法官也是人,無論其智慧、專業、能力及七情六慾與一般人無異,也都會犯錯,也都有可能墮落,因此,司法部門除了需要自我審慎行使權力外,當然也必須受到憲法機制的制衡,否則成為恐龍反而不可收拾。

要保障人權必須從司法改革做起,建立真正受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及憲法保障的人權立國精神,唯有從法官的養成與選任,強化人權教育,建立司法人員權責相衡的機制,落實評鑑、檢核與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制度,以及改變目前法院的審判制度,設立可以讓人民參與審判的陪審制度;對於專業的爭議事務交給專業的法庭來處理;對於濫權起訴或枉法裁判的案件,究責到底,司法轉型正義方有可能落實。【記者 高榮興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