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 文/路多多/財務經理
28年來,國稅局持續的用國家機器欺凌一個崇尚愛與和平的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也用同樣手段不知霸凌了多少百姓,戒嚴時期不合現今民主,法治,人權,文明的惡法至今仍不修改,只道「惡法亦法」來坑殺百姓,例如罰鍰是論倍的罰,欠稅可以管收,可以限制出境,這都是嚴重的違憲執法。惡法亦法也就罷了,更有甚者,國稅局竟能沒有證據,不用調查就開單課稅了,天知道,百姓要告贏政府只有1.6%成功率,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怎麼弄百姓永遠是輸家。
國稅局年年編列逾億元的稅務獎勵金,美其名有效提升稅務人員士氣、協助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徵起適足稅收支應政府施政所需財源。稅務人員貪圖獎金,透過各種不法手段為達到目的,職等愈高,獲取的不法獎勵金愈多,造成稅務冤案接二連三,不禁令人質疑,百姓所繳納的納稅錢,卻成為官員的圖利誘因,巨額的稅務獎勵金當前,讓不法官員唯利是圖,踩著人民的賦稅人權坐上高官,留下百姓在稅務冤案的深淵中飽受折磨。
稅務糾紛占行政法院受理案件約九成以上,行政法院司法官的違失情況比其他法院嚴重很多,是專業不足還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值得警惕的是人民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狂飆84.6%與76.5%;因而,奉勸行政法院的法官不要僅憑國稅局提供的資料,就做為最後定讞的依據,因為不適任法官的剋星「法官法」,已正式上路執行為民除害的任務了,「納保法」已實施七年了,處處自曝其短的稅務專業法官,行政法院稅務專業法官產生過程讓人失望,更令人懷疑其專業能力!
根據稅審法草案第31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認為,如果徵納雙方有足以影響稅額的事由,但卻沒能在事實審或終結辯論前提出,因而無法改變課稅處分,又若判決錯誤或基於錯誤事實,但納稅義務人卻不得請求退稅或提再審,但卻又已確定判決,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三項又規範,若納稅者不服稅單且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者,不能申請退稅,這些都將不利納稅者取得稅捐正義。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助理教授也曾批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三項規範,指出此條違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恐有違憲之虞。而今稅審法草案再進一步限制人民權利,明顯侵害人民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