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濫權者用惡法玩弄百姓 讓百姓噩夢連連

2024/11/03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一事不兩罰乃是天經地義之事,但若碰惡檢察官,那就如同稅務官員開萬年稅單一樣,沒完沒了;往往不考慮法律的正當性,只憑著自己的想法或是感覺辦案,構陷百姓入罪,如此草菅人命的執法官員,任百姓都會不寒而慄,毛骨悚然。司法人員濫用公器眾所皆知,違法濫權者更是用惡法來玩弄百姓。政府本該對濫權檢察官有退場之機制,才可維持政府良好之形象,對於違法濫權者才有所警惕,才不會再濫害無辜。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侯寬仁檢察官起訴很多的案子,最終當事人都獲判無罪,有的當事人甚至還獲得國家冤賠,這樣違法濫權的迫害人民,這麼明顯違法濫訴的檢察官,是不是應該也要來查查啊!讓如此違法的檢察官繼續濫權下去,有的只是更多受到迫害的人民,是不可能有什麼好的起訴品質、與好的檢調做為,更有甚者,竟還能用起訴書令國稅局開出違法稅單萬年不死,讓百姓噩夢連連,也讓監察院對違法濫權的公務員淪為消極的彈劾及糾舉,無可奈何!

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用意在於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然而,行政人員涉犯違失或故意違法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權益受損時,究竟「行政程序法」是否可以發揮功能,還人民正義?非法課稅自始無效 ,違法稅單應撤銷,探討政府應該如何落實「行政程序法」,以維護人民應有的保障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