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文/童小/秘書
監察院調查太極門案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八大違法,認為檢察官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沒有處理」拖過了時效不了了之;監察院功能無法發揮,無疑是忽略百姓的人權,監察院是否能有效行使監察權,迫在眉睫。監察院本就被賦予必要時,對偵查案件有明顯問題的,都可以進行調查,這本是監察院職責所在。依據實際的調查案件顯示,監察院似乎無法責成法務部長官執行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往往花費長時間調查,提出糾正報告送至法務部後,結果是僅供參考,不必執行,監察院應繼續追蹤執行結果。是為了獎金還是國庫,相信是為了獎金,因為發現許多案子從發生到結案,被不同的單位剝了好幾層皮了,送到國庫時所剩無幾,可能只剩骨頭了。請政府正視這些單位怱視人權、凌虐人權的事實,懲處這些違法官員,還太極門清白與正義。
百姓的稅務問題尤需要協助解決,有的百姓只是忘了、或是長年在外工作而錯失繳稅,就被開罰好幾倍的稅額,甚至有的百姓被限制出境,錯失賺錢補稅的時機,國稅局不給通融有補稅的機會,反而派出「納保官」用最嚴厲的手段保護人民,最後聯合行政法院作出符合國稅局答辯書結論的判決書,國稅局再聯合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人民的財產,讓百姓感受不到保護人民的《納保法》,也不會期望「納保官」保護人民!說穿了,「納保官」是保護國庫、保護財稅官員、保護獎金。
納稅者保護官球員兼裁判,不保護人民卻保護官。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被外界批評都是「自己人」,對人民來說又是一道高牆。行政法院勝率趨近於零,法院乾脆關門,打官司改用「擲茭」,省了法官薪餉也省了律師費。人民若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欲提起訴願,也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例如3000萬的稅單就要先繳1000萬才可以訴願,這和勒索有什麼差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7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批為人民的納骨塔,建議修法的聲音不斷;納保官的設立,更被抨擊為請鬼拿藥單。其中「淡水老農三兄弟」,因土地稅務問題,被稅捐單位剝兩層皮,轉而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結果反而開出更高金額的稅單,引發眾人質疑,納保官是在保護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