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原處分 才是「依法行政」

2023/03/29    文/蕭瑤/退休教師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賦稅人權了,如此更會招惹民怨。前幾年有自焚燒車撞交通部,血淋淋的鏡頭猶在眼前,政府難到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難道一定要有柯媽媽這樣努力的人物,弄得全國皆知時,才要檢討修法嗎?

曾在台灣引起社會矚目的案件,基隆陳青旭先生欠1.8萬元交通罰緩被超額法拍案,導致祖孫三代遮風避雨三層樓祖厝市價約250萬元,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以135萬元法拍;行政執行署在一、二、三拍過程中,包括本人、自己的媽媽以及鄰居均完全不知情房屋曾被貼上封條,所以房子是在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不見。質疑宜蘭分署難道要為了1.8萬元,殲滅他全家人?「台大教授拯救陳青旭行動聯盟」提出宜蘭分署處理陳案有三個不實,包括「查封不實」、「筆錄不實」、「拍賣使用公告不實」。

檢調機關要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確實舉證的法律責任,更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要再度發生,否則只會傷害更多學術生命,浪費司法資源,台灣也會因此不配稱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太極門案其實牽涉到不是只有人身自由問題、財產的自由,還有名譽。尤其名譽受損是一輩子的事情,冤獄有賠償,名譽卻沒有賠償,也沒有給平反的一種公告回復名譽,都沒有。尤其財產自由基本權還被剝奪,81年度的個綜稅,以及營業稅、營所稅都已經被執行掉。太極門租稅不正義怎麼樣去救濟,不外是牽涉到這幾個條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自己依職權把它撤銷;第128條是由當事人(即被害人)自己去申請程序重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是由當事人(即被害人)自己發動的,尤其第2項本來這個規定是沒有期限的,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可以無限期地去審求退稅。最後是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再審的規定,直接到行政法院去。如果這些訴訟,爭訟到最後都失敗,.還有大法官的釋憲程序,人民對於受到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的話,可以聲請請求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