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勿讓行政救濟失靈

2023/03/14    文/林唐/經理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監察院過去曾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因此法律中賦予該院「質問」之國會質詢權,然而在1992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就已不具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因此刪除「監察法」第17條,無異是縮減監察權;若冤案經由檢察官草率起訴,濫用公權力,來侵害人權,在冤案被平反以後,產生的冤獄賠償費用,完全由人民納稅錢支出,而對加害者的究責,不易達成。

國稅局稅官們與行政執行署執行官們每年承辦的案件是以百萬、千萬件來計算;監察院則受理13000件,能夠成功糾正、糾舉案少得可憐,這麼大的差異在那裏?委員太少了嗎?沒有績效獎金嗎?稅官、執行官一個拼命開稅單,一個拼命拍賣欠稅百姓的不動產,是開的愈多、拍的愈多,就領的愈多嗎?這樣是不是依樣畫葫蘆,是不是也讓監察委員、人權委員也可以論件領獎金,揪出的官員愈多,獎金就愈多。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指出,太極門的案例,其實很清楚,公權力的濫用於81年度的稅單,如果他前後5年度都被認為是贈與,唯獨剩81年度,這個在行政法上面叫做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同一個事實狀態,結果可以前後不一的認知,只有81年度要課稅,其他部分都是贈與這樣的認知,顯示國家的濫權是存在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提到,對於過去的不法的行為,縱然它已過法定救濟期限,原處分機關都可以依職權撤銷。但是到目前為止看不到稅務機關對過去自己的濫權行政有任何反省,甚至連行政程序法要求他要自己去更正這樣的行為,都不願意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