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冤案」為「黨國司法」之害 (下)

2023/03/08    文/陳逸南/仲裁人

想起60年前,在白色恐怖時期,有知識份子風骨的李教授仗義真言,挑戰「黨國司法」、1963年撰文剖析相當於英美的「人身保護狀法」之提審法,其中條文有違憲之處,呼籲大家重視「提審法」之運用,且倡議「人權、法治、民主」,令人欽佩。

查提審法係1935年6月21日由國民政府制定,並在該法第11條中訂明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一直拖到1946年3月15日才施行。因為部分法條與1947年1月1日頒行的憲法牴觸,旋即進行修法,修正法條全文共十條,於1948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直至1999年第二次修法, 修正其中第一、三、四、六、九條條文。

有關提審法之修正期間相隔51年(1948~1999年),此項訓政時期帶有「黨國司法」性質的法律,修法如此困難,令人不可思議。又經過15年後,2014年1月8日修正公布全文共12條,如此新條文規定才比較符合人權時代潮流及「人權立國」的需求。

「太極門冤案」發生當時適用1948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的「提審法」,在1996年民主化初期,民眾對於提審法之應用相當陌生,又檢察官根本不遵循「提審法」之規定來保障人身自由。「太極門冤案」受害人之一彭麗娟老師案例可為佐證。

依2016年9月再版《明白 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第75頁記載,彭麗娟表示:在民國85年12月24日平安夜一早,侯寬仁檢察官在無法舉發、無人指控、無任何證據情況下,無端搜索我的住所,隨即將我強迫帶往市調處偵訊。從上午8時,一直到晚上12時,侯寬仁檢察官一直逼迫並誘導我指控師父,動輒拍桌怒罵,但我不願配合侯寬仁檢察官作出違背良心的不實陳述,於是立即遭到收押禁見。

侯檢察官未依法將收押禁見的訊息通知我的家人和服務單位,我如同人間蒸發,家人、同事、學生家長心急如焚,到處找人,甚至懷疑我被綁架。後來由服務單位的校長去函台北地檢署查詢,直到12月31日接到回函,才確認我被收押禁見在土城看守所已有7天,事後更發現當時有人偽造我簽名的羈押通知書。

前述彭老師的如同「人間蒸發」情形,顯然違反「提審法」之規定,也違反憲法第8條之規定,而侯檢察官違憲、違法對太極門弟子之司法迫害,迄今都尚未受到任何懲處,如此「黨國司法」之害,令人遺憾,也值得大家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