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冤案」為「黨國司法」之害 (上)

2023/03/07    文/陳逸南/仲裁人

在民主化初期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冤案」,歷經三位法律背景出身的總統(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受害人窮盡法律途徑,仍無法得到平冤昭雪,是否意謂著「黨國司法」幽靈仍在,「轉型正義」淪為一個響亮的口號,未能發揮功能,令人感到相當遺憾。近日筆者研究「黨國司法」與「提審法」之演進,提出個人的見解如下:

自由時報2月19日A14「民進黨政府的轉型正義不能虎頭蛇尾」一文指出,「我們建議,蔡總統在最後任期內,除了國防外交之外,作為關鍵時期的政治領袖,應當持續為打造台灣成為更具韌性、民主更為鞏固的社群而努力到最後。具體工作是把握本屆立院會期,儘速完備各項業務所需的法制,例如指標性的政治檔案條例,已有基礎的促轉條例全文修正案,或部會發展成熟的其他修法等務必優先通過。」

又指出,「人們如何看待自身的歷史、怎麼面對未來,不可能繞開分歧的歷史記憶與族群意識,但保有差異不代表無法共同前行。執政團隊若不能堅守價值,輔以具體政策推進,我們只會持續看到歷史創傷淪政治口水,相關團體對二二八與加害者議題的主張,反而被前威權政黨民代與名嘴譏諷為「擁抱仇恨」,若旁觀此等荒謬而無作為,是對死難者尊嚴的踐踏,也是民進黨執政的一大諷刺。」

為研究「黨國司法」嚴重侵害人權、轉型正義與提審法保障人身自由,近日重讀李聲庭教授(1920年生)1963年12月1日發表「論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收錄於《人權、法治、民主》、1964年1月25日出版,第7~25頁)指出,「…人權如何獲得保障,冤獄如何加以防止;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大可不必去遠求,更不必繞道這樣一個大圈子制定甚麼冤獄賠償法(按1959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9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已有明文規定……。」並指出提審法第一條「法院以外」、「非法」二字、第四條「顯無理由」等用詞的代表意義,不符合憲法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