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廣義法官迴避 有效降低訟源量 (上)

2022/11/20    文/羅吉強/法務顧問

從「梨泰院慘案」談台灣司法慘案,梨泰院3米2窄巷的踩踏悲劇結果,震撼世人,到底是誰讓這樣的慘案發生,甚至難以挽回?,我瀏覽著事件相關的報導,看了好幾回,內心的激動催促著我這個老法律人,也想為台灣的法稅慘案說些話。雖然相對比起來不是瞬間的悲劇,但長期關心司法正義的法律人,都清楚台灣存在太多法稅冤案,造成無法挽救的家庭悲劇及生命財產傷害。其實梨泰院慘案中看到幾個關鍵點,與台灣司法慘案的共通點不謀而合。

1.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一點點苟且」的互相積累,最終才釀成不可挽回的遺憾慘案。

2.沒人負責,竟是因為死守某些的規定。

3.國家與人民集體麻木,僥倖認為自己不會遇難而死。

4.忽略民眾不斷發出的求救聲音。

台灣司法不公、冤案多,早已不是新聞。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直指第一次司法改革,把司法人員變成官員,仰仗上意做事,嚴重破壞司法獨立,是最大禍首。此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罪,就是法官可承審自己曾經參與審判過的案件,若當事人不服上訴,完全不需要迴避,可以繼續審,讓冤錯假案在無限輪迴中殘害司法威信與人民的幸福,這不但是極其諷刺的法學邏輯,更嚴重違憲、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

今(2022)年10月23日在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了一場「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由民間法律與人權保護相關團體們共同舉辦,探討久為人民詬病的現行法官迴避問題,因為大家心知肚明,法官迴避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早已形成長期侵害人權的問題,但至今沒有人敢去除錯、去革自己的命。

大家可以先試著回答下面法學教授吳景欽問大家的三個問題:

狀況一: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若抽到要承審該案件的法官,就是過去判過被告有罪甚或死刑的法官,請問這個法官要不要迴避?

狀況二:發回更審的過程中,抽到的這個法官,若之前就曾參與該案件審判,請問這個法官要不要迴避?

狀況三: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後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這的這個法官,他又抽到了這個案件,這個法官要不要迴避?

我想你我的答案都是需要迴避,但是按照司法解釋跟國家考試,這都是不用迴避的,所以這些人考上後,根深蒂固的就直覺不用迴避。但正義不能因為這樣而打折扣,不是嗎?在平反冤案時,碰到冤判你的法官,這個法官就應該要迴避,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