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

2022/06/13    文/方正益/自由撰稿人

賦稅人權是什麼?人權就像空氣,當失去即讓人呼吸困難!從歷史上看,為了鞏固政權,為了爭權奪利,上位者忽略正義,忽視人權;走入近代,民智漸開,探討人權成為顯學,各項人權中,賦稅人權的推動實為不易,政府教育人民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國家建設要錢,理所當然要從人民身上徵納稅收,然而民富才能國強,古籍《吳越春秋.勾踐歸國外傳》中提到「民富國強,眾安道泰。」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依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相當重要。在台灣,雖然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然而賦稅制度不公,司法不彰,造成稅災氾濫,哀鴻遍野。日前監察院的「陳年稅單侵害人權調查報告」中提到「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向為外界所訾議」稅務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又再反覆訴訟、久懸未決,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在實際案例中,有人民的稅務案件在財政部訴願會及行政法院贏了18次,但稽徵機關仍不斷重核復查發單,導致實質上無法讓人民藉由訴訟權行使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並造成案件延宕,人民卻須負擔利息及財產權因禁止處分而受限制,造成財產損失。這是國家的不正義!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然而在「法稅228」案中,申請復查拖了422天才做出復查決定,人民不服提起訴願,國稅局被撤銷再重核復查,歷經2次重核,第一次拖延340天作出重核復查決定,第二次重核復查,國稅局擱置兩年多(拖延743天)才作成復查決定。

行政救濟程序嚴重延宕!依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揭示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而不應將行政機關不作為後果轉為人民承受,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與遲延作為造成人民訴訟權的逾期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戕害司法對人民訴訟與救濟權利之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台灣要跟世界接軌,對於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國際人權兩公約,必須落實執行。重視賦稅人權,有效救濟!是台灣人權進步史上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