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權力之執法者 不應拖累政府形象

2022/01/16    文/破曉/教師

去年7月爆發法務部調查局航基站前組長徐宿良監守自盜,自2012年起勾結毒梟盜賣所查扣毒品「長達8~9年」,據報載徐員監守自盜「調包」6次所盜賣的毒品不法獲利高達3.6億元,徹底摧毀法務部調查局的公信力。而在此案中除當事者徐前調查官遭第一級免職外,其餘官員僅受到我國「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第八、九等級之處分,實與徐員所犯重罪不成比例,徐員是否真能在同事眾目睽睽之下連續8~9年無共謀、無長官包庇、無知情不報之下獨自犯案,還是法務部大事化小息事寧人而違背蘇院長「天理難容」之宣示呢?

其實法務部這類的事蹟早有前例,在監察院網站『監察成果查詢-調查報告』當中存在一份檔案「法務部延宕懲處侯寬仁偵辦太極門疏失 監察院糾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5日,文中敘述『監察院91年3月曾提出調查報告,認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85年間偵辦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等涉嫌詐欺、漏稅案件時,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與凍結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僭越職權命縣市政府對各地道館封館、未依法通知被告之辯護人到場,及訊問被告態度惡劣等多項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懲處侯寬仁。』。

同一檢察官偵辦「雲林縣廢土棄置場弊案」,後來法院以『侯寬仁偵訊被告張隆生之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撤銷該訊問筆錄的證據力。』,有這樣違法事實的法務部官員卻未見法務部依法懲處「以儆效尤」,反而晉升其為「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這樣的處置不僅無法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價值,同時也給所有公務人員及人民做壞的示範。

法務部代表國家公權力之執法者為民表率,在打擊犯罪的立場上對於一般民眾或公務員應等同視之,甚至身為公務人員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而不是面對一件又一件擺在民眾眼前「執法、公務人員犯罪的事實」而只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甚至不作為」, 這會拖累了大部分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及政府形象,也腐蝕國家永續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