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災戶氾濫成災 能不歸咎檢舉獎金嗎?

2021/12/11    文/許問/退休公務員

十一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列第49條之1,其實是暗度陳倉將財務罰鍰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移列於該條,只不過於第二項擴充不得適用稅務獎金範圍(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 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至於檢舉獎金仍係每案最高額度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是民國43年制定的,顧名思義既稱暫行條例就是短暫實施,己實施一甲子,早該落幕了,卻移植到稅捐稽徵法,稅務人員冒領檢舉獎金之事,已是公開的秘密,藉此機會增列不適用範圍,但該條無罰則,讓人質疑其效果,建議財政部在內部作業要點訂定懲處規定。檢舉獎金的存廢一直是眾所矚目事項,就以檢肅匪諜條例而言,該條例亦有檢舉獎金的規定,據吳姓友人稱實際調查結果,依檢舉所舉報匪諜案件,都不是真正的匪諜,變相成為假借檢舉匪諜名義達成抄家滅族目的。

法稅改革聯盟每天呼喊著「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是互相呼應的,唯有廢獎金,才能救冤案,也才能護人權。上位者是裝聾作啞嗎?財政部偷渡檢舉獎金在稅捐稽徵法內,但如同檢舉匪諜一樣,被誤判而成稅災戶的彼彼皆是,如吳沛純買賣補習班不成,因買賣未成立,吳小姐照理不是補習班的所有人,稅捐機關卻將補習班所欠的160萬稅款算在吳小姐頭上;她從1997年至今,憂鬱症、自殺兩次、住進精神病房,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乳癌三期,還訴求無門。其他例子不勝枚舉,這是什麼造成的,能不歸咎在檢舉獎金,稅捐稽徵法增列49條之1就能遏止檢舉獎金浮濫弊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