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官員拿著惡法欺壓百姓 人民哪有活路

2021/06/08    文/陳浪/財務經理

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二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渺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9000多條多如毛牛的解釋函令,徒讓法律的位階失卻,行政機關更無法無天,尤其稅捐機關以行政指導司法,如此而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小老百姓只好任其宰割了。就拿「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是為迅速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並減少司法資源,然而,「收之桑榆卻失之東隅」萬萬沒想到卻成為惡人行騙之手段。

106年底生效且開始執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就此負有舉證責任。然而就在此法生效後,關於稅務課徵的惡習與惡例,是否因此有所改變,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因為納保官就是由國稅局資深稅務員產生,美其名是納稅者的保護官,從很多案例顯示實際上卻是納稅者的加害人。尤其目前,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一半欠稅金才能訴願的機會,因未依惡法規定先繳一半稅金者,會由國稅局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拍賣外還會限制出境,讓你的活路都沒有!

在漫長的行政救濟中,國稅局也可直接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美國任何稅務案件的訴願只要繳60元美金(約台幣1800元),其訴願示站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切為民;若金額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小老百姓如何面對繳不起一半的困境?

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一大聲疾呼,關於訴願必須先繳一半稅款的規定,不僅是惡法,更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賦予給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因此應立即加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