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法第28條修法  保障納稅人權利為首要

2021/05/31    文/林文/退休教師

立法院熱烈討論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讓人民充滿著希望,希望能做到真正保障納稅人權利。然而面對持續延燒嚴峻的(COVID-19)新冠病毒,停班在家上班、停課在家學習…停班對於社會運作損害很大,停課掀起「北孫南送」熱潮;此時正是報稅季節,政府釋出「善意」可延至六月報稅,當然因為疫情影響整個經濟層面,祭出了減稅免稅措施,對人民何嘗不是福音?

2009年1月24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後,政府課錯稅的退稅年數不限5年,錯課多少年就會退多少年;而此項退稅規定溯及既往,過去曾被政府課錯稅的納稅人都可向稅捐單位申請全數退稅,因之稱為「陳長文條款」。當年看到了台灣的希望,修法後一年內全台退稅6822件、金額達3.5億元。 ... 也不禁要問:還有多少類似問題?若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徵收或多徵收稅額,即屬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人民。

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亦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而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並為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其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但因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尊重百姓的「稅務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老是讓人民感慨「政府老是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這是惡法,根本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台北商業大學蔡孟彥教授認為「稽徵機關面對納稅義務人提出退稅請求之主張時,不宜過分受制於形式上存續力與既判力之束縛,而是應從國家若保有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該筆稅款時,是否合理妥當,稽徵機關於面對此類請求時,若能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基本權觀點填補現行法制之漏洞,重新審視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立法目的,應可相當程度消弭徵納雙方之緊張關係。」

一個守法的百姓應該依法繳稅,然而百姓也有維護自身財產的權利,希望政府要依法行政,而不是老拿百姓開刀,表現政府的包贏,拿了人民的血汗錢。要做到「政府課稅心安理得,百姓繳稅心甘情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