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擇優汱劣機制 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

2021/05/09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檢察官是公益代表,捍衛公平正義,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查閱94年「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被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的太極門假案,由廖健男、李伸一、趙榮耀3位監委主動調查,並由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黃武次、馬以工等12位委員共同決議,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2020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既然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監察院應持續追踪法務部是否有完成對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的從嚴究責議處的處分,並立即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而監察院對國稅局調查有七項重大違法,張盛和難逃干係,也應有相當的處分,方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的交待,也能還所有受害人的清白與正義。政府應深入了解國內司法判決的定罪率不到五成的事實,只因有些檢察官是不知、不懂、還是不願尊重人權來辦案,這樣的檢察官實在有違全民的託付,不知上位者能想像百姓的遭遇嗎?能推舉定罪率最高、冤賠金最少的檢察官,一定是很有人權觀的,既然有擇優,就有汱劣,更要淘汱那些定罪最低、冤賠金最高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