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加害者的究責與懲處 不該有時間的限制

2021/03/07    文/林曉培/經理

太多的傷痛與教訓,在滔滔不絕的歷史洪流裡,白色恐怖,228的傷痛依舊不遠,能夠成為紀念日實屬難得,為了彌平傷口不讓類似事件重演,坦然面對是才是正確的方向與選擇。
2016年立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2017年立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全面展開轉型正義工作。

《促轉條例》第3條定義「威權統治時期」為1945年8月15日(二戰日本戰敗)起到1992年11月6日(離島解嚴)止。但1992年之後的台灣,仍有威權迫害案件冤錯假案發生,江國慶、蘇建和、鄭性澤、邱和順等都是在1992年以後才發生。台灣的法稅體制至今尚未真正民主化,行政裁量權過大、司法救濟制度幾乎失靈,與威權時期幾乎沒有兩樣。台灣所有的人權議題裡,唯一缺席的是加害者的追溯與究責,與世界各國如南美、東歐、南非、德國、韓國等究責於加害者的轉型正義大相逕庭。德國檢察當局最近宣布起訴一名高齡95歲的女性,罪名多達1萬條,她曾擔任集中營指揮官的秘書,涉嫌幫助謀殺了1萬人。

在台灣,不要說228,歷年來即使再大的冤案,當初起訴的檢調人員,又有過甚麼樣的承擔;沒有被懲處檢討的公權力容易氾濫,只會讓加害者更肆無忌憚。監察院前一陣子以13:0通過台北地檢署前檢官蔡甄漪的彈劾案,仔細了解才知道,其有兩個案子,都是未經查證,犯罪嫌疑不足情況下逕行起訴,甚至導致劉姓受害人被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後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為冤獄,改判為無罪。這是高喊轉型正義以來,最直接明確的作為,值得肯定。期待更多冤案的還原與解密,而對加害者的究責與懲處,沒有時間的限制,德國可以,台灣沒有理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