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 百姓的人權保障就落入空談

2020/03/27    文/林唐/經理(台北市)

2011年,立法院終於通過研議廿多年的法官法,並於2012實施。而法官法相當重要的一個機制,即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的設立,即藉由具有外部性的評鑑委員,來做為法官汰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關卡。而依法官法第卅三條第一項,法評會委員共十一人,即由法官代表三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如從形式來看,屬法律圈者竟有七人之多,就算有四名所謂社會公正者加入,是否具有外部性,實有很大的疑問。就以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因涉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等,致違反法官法之規定,而遭監察院彈劾。雖此案還待職務法庭審理,但從整個調查過程,卻已暴露法官法所建立的汰除制度,很難發揮實效。

「法官法」正式上路後,其實草案就延宕了23年之久,終於要肩負起神聖之使命,也蠻令人期待的。相對的司法院所草擬「法官倫理規範」,其中有「吹哨」條款,要求法官在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律師確有違反倫理規範行為時,舉發通報。這個看似「順理成章」之事,不曉得法官們是否會順水推舟,成為這個條款的重要推手?

一直以來,司法人懂得鑽法律漏洞,有道是法院裏受了「近親繁殖」的生態影響,舉凡同學、學長姊、師生…拉不完的關係,自己人何有不護航之理!沒有適當之處分,當然官員違法事件會層出不窮,百姓面對司法官員永遠是弱者,任憑處置,甚至還有監院要求懲處某知名檢察官,都有辦法拖過十年追訴期而不用懲處,使得百姓的人權保障落入空談。

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憂心,法官法修法後能否發揮汰除不適任法官的作用,抑或僅是點綴,就待時間考驗。因而法官汰除制度失敗,奉勸執法者在大談司法改革的同時,請先自省對違法官員的處置,尤其重大違失的司法官員,更要勇敢的吹哨揪出,不要再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