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不適任執法者 「法官法」提升司法人權

2020/03/23    文/林文/退休教師(桃園市)

法官是司法體系的支柱,也是司法體系運作能否維繫人民信賴的關鍵。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也不能傷害審判獨立,或違反其他憲法原則,也不宜設計出處處充滿對法官不信任、防法官如防盜賊般的制度,讓法官人人自危,感到尊嚴受損。而為淘汰不適任法官,同時鼓勵好法官,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承辦法官,而不用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為之,當委員會決定法官有懲戒的必要時,亦不用再移給監察院彈劾,而可以直接移送給職務法庭判決,讓不適任的法官直接面對人民,無所遁形。

目前的法官評鑑制度是在2011年創設的,建立了針對法官、檢察官的個別違失行為,依違失行為的輕重程度,啟動後續的懲戒或懲處程序,以確定涉有違失行為的法官、檢察官應受何種處分的「個案評鑑」制度,並賦予該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維護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任務。

同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官與檢察官,卻被一分為二軒輊分明,這與歐洲國家二者同時規範在同一法典中,有如天壤之別;其實二者猶如親兄弟,同是職司偵查、追訴、審判、執行司法權,所以檢察官係屬司法官,怎可涇渭分明,在其間畫下一個這麼深的鴻溝?

法規中甚至也有「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有少數嚴重戕害百姓司法人權的檢察官,常違反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論、竄改筆錄等辦案法則,也應要有如同「法官法」來約束檢察官,嚴重者也應有淘汰機制,而不是只有恐龍法官要淘汰,恐龍檢察官還要更可怕呢!

普羅眾生,最最需要的是一部「人權保障書」,而不是被逐漸擴張的行政權來吞噬其基本權利;政府也三申五令,要各部會就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的部份進行檢討改進,但是至今卻沒看到下文。百姓希望就從「法官法」、或者是「司法官法」開始,讓百姓感受台灣是「司法為民」的人權國家,屆時人權指數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