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承諾只是開端 要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

2020/02/04    文/游曙光/執行長(台中市)

國際人權兩公約審議過程中,可以看出台灣普遍對於國際人權法的不了解和誤解。對於為何要批准兩公約的目的也有諸多的爭論,甚至懷疑行政院提出兩公約是政治因素而非真的要落實公約,或是認為如果台灣做不到,就不要承諾。可是,這些都誤解了國際人權法真正的要求,人權公約並沒有要求「人權承諾」一定要一步到位,而是在做不到之處,必須在「自我承諾」後盡力「落實」,因為現在做不到而拒絕承諾,反而是一種逃避。承諾而且真實面對我們所做不到的,並盡力去改善,才是真正面對人權公約該有的態度。

法務部終於對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要求司法院進行修法了!自從政府在十一年前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後,兩年內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然而實際效果並未彰顯,國內進行修法也如牛步,法務部曾率先修法,當時的確令人欣喜若狂!

司法院若認為無此修法之必要,是否就違背國際兩公約的精神意義?還是公部門毫無人權之觀念?過去多次談到人權時,馬總統直接言明70%的侵害人權行為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尤其是賦稅人權,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希望法務部洞悉刑事訴訟法被告在法律上沒有訴訟救濟的管道,而有違兩公約的精神人權的保障,就要真正去修法以符合國際的腳步。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政府承諾遵守並且落實人權,才是「人權立國」真正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