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有人權觀 官官不須相護

2020/02/01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桃園市)

財政部從2004年至2018年超徵稅收已累積高達8,700億元,經濟不景氣,稅收卻連年超徵?行政執行署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數從2001年新增190萬件,到2018年新增高達1,021萬多件,為何欠稅欠費案件數飆升?每一筆稅都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奪,必須有好的制度來保障賦稅人權。

當前我們所需要的人權是以法治為基礎的人權,所需要的法治,亦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的法治。現代各國的人權,均載於憲法、法律等法典予以明文保障,可見人權乃是「無法出讓權利」(Inalienable right)。基本人權不惟是憲法所確認的「先在的」權利,同時亦為「法規範」(Legal norms)。基本人權若不涵蘊法規範之意義,則政府保證權利之舉,即失其根本意義。因此政府保證基本權利乃因此等權利係屬法規範,而基本權利若不視為規範,則政府之保證將淪為空談而失其意。

而政府官員審理案件往往搬出法條來當擋箭牌,「依法行政」就是最大的藉口了,然而「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就在於法律的追溯期認定;執行單位不能只單憑法理的解釋,就不顧實際的狀況,同樣國稅局在處理稅務案件,也是鑽研課稅的核課期,在9000多則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中,找出不利於人民的法條來處罰不懂法的老百姓,往往都是讓百姓有雪上加霜之感覺,政府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總是忽略政府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而執著在「依法行政」,只是在斲傷小老百姓基本人權,盡情玩弄侵犯而已。

端看美國「納權法」明文阻止稅官轉任納稅者保護官,以徹底避免「官官相護」、「利益衝突」;更明文規定「不能由收稅多少來核定稅官的考績,也不能為稅官設定收稅配額或目標」,且稅官若有觸犯就必須立即革職查辦。相較之下台灣的「納保法」納保官是由稅務機關資深稽核轉任,「是保護官而不是保護民」,徹底是為「官官相護」而設,則有天壤之別,更要命的是可以由稅收多少來核定可領多少稅務獎勵金,讓稅官課稅的手段更是恐怖。

台灣的民主、自由可以列入先進的國家,但是要號稱法治、人權的文明國家則言之過早,唯有廢除稅務獎勵金、遴選非國稅局出身的納保官、合憲的稅制,如果財政部長不惜違憲來戕害人民的財產權,那人民要這樣的政府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