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濫權起訴 應負賠償之責

2020/01/16     文/蕭凡/文字工作者(花蓮市)

獎金能提高士氣,但卻降低了正義,因而公職人員要更珍惜來自納稅義務人的每一分辛苦血汗錢;不禁讓人想起-「謝天」文中這位長者,有感於能過著安定的生活,遂生感恩之心,因而追根究底讓他能擁有「幸福」的根源,展開了尋「根」之旅;最後終於找到了源頭-上天,當他很虔誠的跪拜大自然「天地」剎那,不禁熱淚盈眶,好生感動!

每次眼看著愛心媽媽在路口引導學子安全往返,不管颳風,下雨都未曾間斷過;綠十字義交們,社區的環保義工,育幼院、殘障教養院、醫院的義工,慈濟、世界展望會及聯合國NGO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的義工們,不都是未領任何薪水默默在付出的一群嗎?也因為他們付出「愛」與「關懷」,義無反顧地去做有意義的工作,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相較之下,食國家俸祿之軍、公、教人員不是更要加倍努力工作,才對得起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嗎?

「法律扶助法」,對於因為官司纏身的窮人,真的是一大福音,提供了窮人免費訴訟律師,人權上多了一層保護;「檢察官濫行起訴需負擔訴訟費」初審通過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檢察署負擔法扶費用。這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不少律師認同這樣的修法,認為檢方濫訴若造成民眾損失,甚至應該負起賠償責任。相信更可避免冤獄的產生及檢察官濫權起訴所造成的種種弊端了。「稅務爭訟案稅官員需負賠償費」也是很值得喝采,唯有如此才可叫那惡意曲解法令,及貪圖獎金而不當課稅的不肖稅務員現形,如此更可保障義務納稅人的權益,才符合「人權立國」的精神,讓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應有的保障,對廉能的政府更具信心。

我國檢察官因權力極大,在法庭上經常不尊重在野法曹、忽視被告權益,所謂「權力使人腐化」,才會出現許多不肖檢察官。「身在公門好修行」,每個人都要感恩我們所擁有的一切,並珍惜他。公職人員擁有一份安定的工作,食國家俸祿,理所當然要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精神,更需要有顆為眾生服務熱忱的心,否則與分佈在各個角落,從未拿取分文報酬的義工-默默行善者,相較之下豈不覺得汗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