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濫權檢察官 有法可管了

2020/01/11    文/陸羽/襄理(新竹市)

法官法於民國100年7月公布,然而法官法施行多年以來,成效明顯不彰,過於嚴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困難重重,屢遭質疑官官相護,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有問題的法官雖然是少數,但新法懲戒效果更嚴厲,法官因貪污被停職,得繳回停職期間薪水;甚至離退後才被懲戒,也可能被追繳退休金。希望汰除不適任法官,留下好法官。針對修法督促法官嚴守分際的積極做法,法官的相關規範也均適用於檢察官,新規定將在法律公布1年後實施。

向來檢察官無法可管的狀況下,後來法務部才同意以「檢察官專章準用」的方式立法,這樣對檢察官的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總算有譜了。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同樣行使司法權,當然應受同等規範與監督,法務部的作法,讓政府的司法改革往前踏出一步,也為令人詬病的司法沈疴有所解套。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多少國家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 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司改不應再蹉跎了,小老百姓有多少生命、財產,來對抗漫長無絕期的司法審判,再碰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流浪法庭30年」、「鹿港幽魂」,不公不義的事件將不停地上演著,人民怨聲載道,生不如死,期待週延的法令能對違法濫權辦案的檢察官有所約束、制衡、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