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保官不保民 愛民之心不見了

2020/01/02    文/林偉/自由業(台中市)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針對稅務函令給予特別規範,一方面確定其不得逾越解釋法令之範圍,另一方面進一步要求公開且定期檢視。然現公布仍有效之稅務函令高達9,000多則,其中無數徒有公權力外觀,從今日標準,實際上卻是過時脫節、違法侵權,當財政部、行政法院抱持消極審查態度,加劇納稅人權益侵害。故除了貫徹系統性並優先檢視陳舊的稅務函令之外,善用民間財稅法律實務、學術人才,例如律師、會計師公會,主動檢視才可快速、有效地讓海量的稅務函令馴服在稅捐法治原則之下,修訂惡法廢除惡法勢在必行。

財政部因循沈痾已久陋習,欺負小老百姓不懂稅法,更無視於稅捐稽徵法「保護人民專章」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竟然隨心所欲用「內規」、及九千多條的解釋函令讓百姓疲於奔命,且還大言不慚地說「人民納稅要心甘情願,政府才課稅要心安理得」;百姓一旦被國稅局盯上了,如甕中之鱉難逃惡稅官的手掌心了。

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與國稅局就好比親兄弟,胳膊都是往內彎,所以又有擺花瓶或擺好看的「敗訴法院」之稱,百姓永遠無法逃離魔掌的厄運。小老百姓要終結稅務官員的惡搞,百姓的稅務人權一定要抬頭,不要再漠視自己的權益,一起來拒絕惡官的踐踏與摧殘;政府應當要站在超然的立場,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法治國,保障人民的稅務人權。

司法人員濫用公器眾所皆知,違法濫權者更是用惡法來玩弄百姓。尊重司法審判的的守法者,相對的就要被法律凌遲至體無完膚,羈押、跟監、限制其自由等等,能夠逃出國的,就好比逃出了魔掌,去民主自由國家享受自由與快樂;然而運氣不好的,悲慘的命運就是註定要被違法濫權者迫害了,長期內心受到的煎熬絕非筆墨可以形容的。因為台灣政府把守法者當犯人般看待,法院是好人的禁地,有多少的冤案,就是如此被凌遲致死還不肯罷休,台灣的民主卻走回頭路。強調政府應有的「愛民之心」,不要把它用錯地方,反而帶來無謂的困擾,官員們聽到人民的聲音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