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恐龍判決 應接受監察權調查檢驗

2019/12/30   文/林力/退休教師(桃園市)

當法官的審判已達到顯然離譜烏龍、荒腔走板程度時,除了審級救濟之外,待案件定讞之後,司法院難道不能加強職務監督之責嗎?難道非得嚴重到出現侵害人權的冤案,或「司法膿瘡」都已崩裂(或幾近崩裂)了,才能究責嗎?遑論實務上似乎也未曾有究責案例。

如果法官援引一個莫名其妙的外國學理、曖昧不明的總統職權、乏人問津的憲法條文,這都是個人的自由,沒人也拿她沒辦法;但是具體引用的憲法條文,白紙黑字界定了就以馬案「院際調解」的對象範圍,法官卻視若無睹、含糊矇混,一意想套用在一個明知無法自圓的案情上,這已不是法條詮釋或心証形成的問題,而是道地的「枉法裁判」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017年3月9日有一場記者會很勁爆,記者當場詢問法官為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未料,林秋華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為年紀大了!看了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這樣的回答讓在場的人瞠目結舌!法官敢公開說自己忘記有利人民證據,好霸道!這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什麼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經查林秋華法官有好幾年的判決,人民都百分百敗訴,有點常識也會知道,人民若覺自己無理絕不會興訟,而證據指向林法官違法、不適任,卻仍然在職,這是說誰遇到誰倒楣,人民只能去請神明保佑嗎?!法官判案不依證據,還能當法官嗎?是否應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做懲處呢?

「法官法」對於法官的監督及淘汰力道,由此可見薄弱!就司法公信力低落的現況而言,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並非鐵板一塊,也不是司法首長不得置喙、監委不得調查、輿論不得評論的「禁區」,在一定條件下,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還是應該接受司法院的內控自律機制監督,甚至也應接受監察院監察權的調查檢驗,不應是監察權的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