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兩公約 落實保障人權

2019/12/25    文/席汝/顧問(台中市)

聯合國《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國際人權兩公約》自1976年生效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積極的回應,迄今已有超過160個以上締約國。台灣早在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但因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四十餘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幾經波折終於在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殊不知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批准書後,即束之高閣!當國際專家檢視台灣人權現況,當時政府卻刻意讓兩公約國際審查低調進行,這種一手遮天想用紙上人權來騙騙百姓的作法,令人唾棄!眾所皆知,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所以本質上仰賴國際人權兩公約及相關組織來維護人權是很可行的途徑,所以國內法能搭著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便車,促使行政步上正軌,恪守依法行政原則,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可是至今連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也都霧煞煞,不知該做什麼?甚至法官引用兩公約的判例僅0.0079%,令人嘖嘖稱奇。

在過去多次談到人權時,政府雖直接言明70%的侵害人權行為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形同屁話;而租稅人權,更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國際專家一針見血的建議,卻未能喚醒漠視人權的官員們,針對「結論性觀察建議」將租稅人權、司法人權的保障規範,呼籲政府不要反其道而行,把「國際人權兩公約」當作詐騙的工具。人權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讓人類符合理性與公平正義,進而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才能真正深化人權的概念,實踐人權兩公約之人權保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