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用國際人權兩公約 尊重人權與文化雙重典範

 2019/12/18    文/蕭璟/博士生(台南市)

自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0年,目前落實情形如何?大家要一起關心。施行國際人權條約有數十年經驗的英國,於其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施行前,特地留出整整2年的準備期,以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脫離聯合國人權體系已39年的我國卻只留出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期,以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

曾經法官審理自製獵槍的卑南族人,以「有助個人尊嚴、生活價值開拓」判其無罪;與曾引用國際人權兩公約,判同樣持獵槍打獵的排灣族人無罪,兩案有異曲同工之妙,皆是司法人員尊重人權的作法,值得喝采。然而法官認為為貫徹憲法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原住民打獵之傳統文化流失,責成對行政及司法「不應曲解、限縮法律文義」,並無矛盾之處!就如同對傳統技藝之保存與發揚,政府不遺餘力的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維護,怎會去打壓甚至消滅它呢!

破壞文化很容易,再重建就非常困難了,許多古文化可以穿梭時空的隔閡,讓生命重現,後代子孫得以沐浴其中怡養人生;而不是身陷文化沙漠之中,有著科技文明的生活,卻伴著空虛人生,不知為何而活。文化乃是國之根本,是留給後代子孫的瑰寶。

其實最難得的是法官身為一位司法判決者,從原住民自製獵槍案中,看到了人權與文化的尊重,作出了最正確的判決,這是實踐國際人權兩公約具體作為的雙重典範,值得所有執法者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