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官官相護」 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

2019/12/13    文/莫忘/退休教師(桃園市)

「大法官將走進法庭」,配合將於二○二二年施行之「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使得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向法庭化。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是採取「會議」模式進行憲法審查,憲法審查作為國家司法權最高階層的行使,居然是用閉門會議方式進行,而不是用司法權最基本的法庭形式進行。在某程度上,確實難以讓人信服,在提出釋憲聲請書之後,就只能搓著雙手、在家等公文,連大法官一面都見不到。憲法訴訟法的修訂,是將大大改變我國大法官的運作實務,也可能帶來許多值得關注的問題。

「法官法」已正式上路快八年了,民眾也可以透過監察院檢舉,還多了法官評鑑的管道,最重的處罰,法官不但會被免除職務,還不得轉任律師;新制上路,只希望恐龍法官,恐龍式的判決不再出現。相對的司法院所草擬「法官倫理規範」,其中有「吹哨」條款,要求法官在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律師確有違反倫理規範行為時,舉發通報。這個看似「順理成章」之事,不曉得法官們是否會順水推舟,成為這個條款的重要推手?

一直以來,司法人懂得鑽法律漏洞,有道是法院裏受了「近親繁殖」的生態影響,舉凡同學、學長姊、師生…拉不完的關係,自己人何有不護航之理!沒有適當之處分,當然官員違法事件會層出不窮,百姓面對司法官員永遠是弱者,任憑處置,甚至還有監院要求懲處知名檢察官侯寬仁,都有辦法拖過十年追訴期而不用懲處,使得百姓的人權保障落入空談,

所以奉勸執法者在大談司法改革的同時,請先自省對違法官員的處置,尤其重大違失的司法官員,更要勇敢的吹哨揪出,不要再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