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為適法之處分」 法官不懂稅法不負責任的作法

2019/12/05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桃園市)

心想「獅城」新加坡以一個彈丸之地,卻可以吸引成千上萬人至此觀光旅遊,今年造訪旅客估達1870萬~1920萬人次,年增1.1~3.7%,旅遊收益預計增加至273~279億新幣,年增約1~3%,目標達成連4年成長、改寫新高紀錄,令人稱羨!

新加坡是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個人所得超過新加坡幣32萬元(約合新台幣7百萬元)部分,才適用最高的稅率22%、企業營所稅率為17%,並在2008年2月廢除遺產稅,因此吸引了國內外企業家、專業投資名人設籍,台灣科技科技富豪避稅曹興城 、王泉仁…紛紛入籍新加坡。很多人對於新加坡可以說是無可挑剔!可從商業角度來說,新加坡有個特別吸引人之處,那就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全世界最低之一。在新加坡經營公司,好處非常多商業環優、社會穩定、經濟開放、科技技術先進、資金自由等等;在新加坡經營公司的同時,全家還能拿新加坡身份,是不是簡直不能再美好!

行政法院法官懂法律,知道國稅局違法,但不懂稅法,作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結果國稅局重算稅額,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如此循環下去,就成了萬年稅單。如此稅務體制對百姓不公平,難怪台灣的欠稅案會一直快速增加,百姓不懂明明是勝訴,為何仍是輸,為何刑案可以三審定讞,少有特例發回更審。但行攻法庭判百姓勝訴,卻要重新面對新稅單,形同敗訴!台大退休葛克昌教授曾憂心地說出癥結:原來是法官不懂稅法、稅官不懂法律,唉!苦的是百姓。

百姓要爭取賦稅人權,在這個體制下是遙遙無期。應該是國稅局錯了就錯了,就應判「撤銷原處分」,就算有模糊地帶也應是國稅局有確切證據才能再開稅單。而「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就是官官相護的作風,本不應如此,如同刑案,檢察官證據不足,法官會判出「無罪」。請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立場,不應再有「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