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不保護民 人權國家之恥

2019/12/02    文/路多/財務經理(台中市)

國際人權兩公約在台灣已實行10週年了,政府認為這10年來透過人權教育加強宣導人權的重要性,消弭人權侵害案件的發生,並全力籌辦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事宜、建立符合聯合國標準之人權指標,也積極參與臺歐盟年度人權諮商會議,致力使臺灣人權保障標準與國際接軌,努力向下扎根;大家更期待將國際人權標準體現在國內,讓台灣成為更保障人權的國度。

政府卻常用國家機器來凌虐人民,官員審理案件往往搬出法條來當擋箭牌,「依法行政」就是最大的藉口了,然而「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就在於法律的追溯期認定;執行單位不能只單憑法理的解釋,就不顧實際的狀況,同樣國稅局在處理稅務案件,也是鑽研課稅的核課期,在9000多則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中,找出不利於人民的法條來處罰不懂法的老百姓,往往都是讓百姓有雪上加霜之感覺,政府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總是忽略政府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而執著在「依法行政」,只是在斲傷小老百姓基本人權,盡情玩弄侵犯而已。

端看美國「納權法」明文阻止稅官轉任納稅者保護官,以徹底避免「官官相護」、「利益衝突」;更明文規定「不能由收稅多少來核定稅官的考績,也不能為稅官設定收稅配額或目標」,且稅官若有觸犯就必須立即革職查辦。相較之下台灣的「納保法」納保官是由稅務機關資深稽核轉任,「是保護官而不是保護民」,徹底是為「官官相護」而設,則有天壤之別,更要命的是可以由稅收多少來核定可領多少稅務獎勵金,讓稅官課稅的手段更是恐怖。

台灣的民主、自由可以列入先進的國家,但是要號稱法治、人權的文明國家則言之過早,唯有廢除稅務獎勵金、遴選非國稅局出身的納保官、合憲的稅制,財政部長不惜違憲來戕害人民的財產權,讓台灣無法擠身為人權國家之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