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官用稅單戕害人民 稅務獎勵金早該廢了

2019/11/28   文/林一君/研究員(桃園市)

財政部編列優渥的獎金,其中對於民眾檢舉的案件,國稅局會依據檢舉人所提供的具體逃漏稅事證進行查證,如經查明確實有逃漏稅情事,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撥罰鍰的20%作為檢舉獎金,發放給檢舉人,但每案最高金額不得超過480萬元。

另一筆是稅務人員的稅務獎勵金,則是人人有獎。曾經台北國稅局前黃姓審查員,涉嫌於退休前,覆核審查稅務時,向三家公司索賄300萬元,助業者逃漏稅,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貪罪證明確將他起訴。這行為對照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所說:「取消查稅獎金不足以養廉」,實在是太諷刺了,有獎金也是不足以養廉啊!

對百姓而言,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來開單課稅,如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全台有近102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

大家常常說「中華民國萬萬稅」,真的不是蓋的,其實台灣的稅制有太多的極權專制的影子,例如欠稅罰鍰是論倍的罰,歐美文明國家只有20%~30%的罰鍰;稅單要訴願要先繳一半稅金,而美國只需繳規費60元美金(新台幣約1800元)即可訴願;又台灣人民欠稅可以被管收、限制出境等極其違憲的處罰,這是歐美文明國家沒有的,百姓非常望小英政府早日推動稅改,廢除上述戕害人權的稅制,尤其是廢除稅務勵獎金,讓台灣是真正有人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