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獎勵金不除 只會招惹民怨

2019/11/24    文/林文/退休教師(桃園市)

財政部的「稅務獎勵金」招惹爭議,稅務獎金制度早在93年就已廢除,財政部卻年年編列上億元自肥稅務人員,令人詬病的查稅獎金根本「名亡實存」。稅務獎金制度最初依據43年制定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當時正值白色恐怖時期,政府為揪出匪諜訂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讓檢舉者、承辦人可分得匪諜部分財產,「財罰條例」就是仿效這條法律,恐怖至極!隨便安個罪名,就可掠奪百姓的生命財產。

腐化人心、降低社會正義的「獎金」,舉發人將由原先每案可獲480萬元(20%),降低為10萬元(3%),這對於專靠檢舉賺錢「職業檢舉人」,或稅務人員通報親友檢舉相互牟利的事件,有遏止作用;稅務單位巧立名目的獎金不勝枚舉,而43年公佈「財務罰緩處理暫行條例」,迄今已超過一甲子,此乃為戒嚴時期之產物,相對於現今民主、法治、人權時代,其不當之處頗值得檢討。

如不該有的「獎金制度」,查稅獎金、交通違規獎金、破案獎金等…,卻讓少數貪圖巨額獎金的不肖官員,刻意製造可獲得更多獎金的機會,顧不得「保障人權」才衍生那麼多問題,不但違背了制定獎金的精神,也苦了被罰單、稅單追得團團轉的小老百姓!不要再讓獎金製造更多的民怨了。自90年廢除圖利國庫罪之後,每年新增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從90年的189萬件,一直增加到107年102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未結案,攀升超過5倍了,全台灣平均每2人就有1人面臨被強制執行。

在93年就廢除不合理的「查稅獎金」,然野火燒不盡,高明的稅官們則用「換湯不換藥」的方式,將其易名為「績效獎金」繼續讓它死灰復燃,這筆誘人的獎金只會腐化人心;而檢舉獎金助長貪念,讓社會正義崩盤,相對的也污辱了百姓,只會招惹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