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惡法速廢除

2019/11/16    文/林力/退休教師(桃園市)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的話,就會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欠稅限制出境」處分是行政罰超越刑罰的惡法,不懂法律的稅務員竟使用猶如押人勒索手段強徵稅款,跟強盜、綁匪沒兩樣,令人不齒。

友人曾因廟會惡作劇事件,被人肉搜索,讓數位荷槍實彈刑警衝到校園圍起來查證,造成校園內莫大的恐怖氣氛,幸好確有不在場證明,荷槍實彈的刑警才離去,所造成內心恐懼的傷害至今仍未平復,如此人權莫名被戕害,如同另一友人因冤稅被限制出境是一樣的。「欠稅限制出境」能真正廢除,台灣百姓才有真正的人權!

政府強制執行1021萬件欠費欠稅強制執行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租稅人權被戕害。立院財委會臨時提案,通過將增修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要求財政部應通令各稽徵機關,開出稅單要有事實舉證責任,否則屬於無效稅單,且財政部要對國稅局做出行政處分,這個法案有其急迫性,應趕快通過,不要再放任稅務機關惡整百姓了。

知名稅法的學者陳清秀教授,更大聲疾呼不應該過度去侵害人民的遷徙自由,唯有經濟的活力後才更有能力繳稅。107年有1021萬件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當中冤屈不知凡幾,讓多少百姓終日生活在恐懼不安中,這對憲法明文規定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權有相當嚴重的違背;因而,速速廢除此惡法,也不會再讓國稅局背負押人勒索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