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案「另為適法處分」 是官官相護的作風

2019/11/06    文/林唐/經理(台北市)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後,因敗訴率極高,故長久以來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呼籲,行政法院一路走來,對人民不利的判決始終如一,行政救濟成為無效救濟,行政法院乾脆廢掉算了。

據統計,稅務案件占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大宗,其中「萬年稅單」的怪現象,造成國家司法社會資源的浪費,人民纏訟不休,更是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判決主文宣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俗稱「撤另處」)」,讓國稅局有極大的操作空間。

行政法院法官懂法律,知道國稅局違法,但不懂稅法,作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結果國稅局重算稅額,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如此循環下去,就成了萬年稅單。

如此稅務體制對百姓不公平,難怪台灣的欠稅案會一直快速增加。百姓不懂明明是勝訴,為何仍是輸,為何刑案可以三審定讞,少有特例發回更審。但行攻法庭判百姓勝訴,卻要重新面對新稅單,形同敗訴!教授說出癥結:原來是法官不懂稅法、稅官不懂法律,唉!苦的是百姓。

百姓要爭取租稅人權,在這個體制下是遙遙無期。應該是國稅局錯了就錯了,就應判「撤銷原處分」,就算有模糊地帶也應是國稅局有確切證據才能再開稅單。而「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就是官官相護的作風,本不應如此,如同刑案,檢察官證據不足,法官會判出「無罪」。請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立場,不應再有「另為適法處分」的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