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斲傷百姓人權的擋箭牌

2019/10/19    文/蕭謙/自由業(桃園市)

「依法行政」往往讓官員審理案件搬出法條來當擋箭牌,然而「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就在於法律的追溯期認定;執行單位不能只單憑法理的解釋,就不顧實際的狀況,同樣國稅局在處理稅務案件,也是鑽研課稅的核課期,在9000多則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中,找出不利於人民的法條來處罰不懂法的老百姓,往往都是讓百姓有雪上加霜之感覺,政府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總是忽略政府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而執著在「依法行政」,只是在斲傷小老百姓基本人權,盡情玩弄侵犯而已。

端看美國「納權法」明文阻止稅官轉任納稅者保護官,以徹底避免「官官相護」、「利益衝突」;更明文規定「不能由收稅多少來核定稅官的考績,也不能為稅官設定收稅配額或目標」,且稅官若有觸犯就必須立即革職查辦。相較之下台灣的「納保法」納保官是由稅務機關資深稽核轉任,「是保護官而不是保護民」,徹底是為「官官相護」而設,則有天壤之別,更要命的是可以由稅收多少來核定可領多少稅務獎勵金,讓稅官課稅的手段更是恐怖。

前台大陳志龍教授,認為台灣稅法遊戲規則不按照歐美等先進國家作法,現在稅務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都是宰殺,即使行政法院人民約有6%勝訴率還是敗,人民贏了是假贏。並呼籲假案要追究責任,刑案是假案經過22年,要不要追究檢察官責任?公益律師黃文皇案,被國稅局追稅加罰鍰近1.2億,要訴願要繳一半,政府開假的稅單,要人民拿真的鈔票去付。

台灣的民主、自由可以列入先進的國家,但是要號稱法治、人權的文明國家則言之過早,唯有廢除稅務獎勵金、遴選非國稅局出身的納保官、合憲的稅制,財政部長不惜違憲來戕害人民的財產權,那人民要這樣的政府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