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自訂解釋函令 法稅正義失衡人民談稅色變

2019/08/24    文/鄭俠/自由業(台北市)

「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八字箴言莫不蔚成舉世「治國良方」!觀之台灣當前「法稅正義」失衡,公平正義不見蹤影?升斗小民只有默默被公權力者侵害而無處「聲討與平反」的機會,法稅權益長期受到無辜「霸凌」小至個人,大到團體在在受到無情「迫害與傷害」自始以來政府帶給人民兩大痛苦「法與稅,罪與罰」,猶如戰地烽火令人民恐懼不安!尤其「稅暴力」造成人民痛苦最甚!世界任何「自由、民主、法治」之國家,人民權利均該獲得基本保障,無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尤其在人權議題成為普世價值引領風騷的新世紀中各國領導者無不奉為圭臬!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前提是稅務稽徵機關之稽徵目的是否合乎「租稅正義、平等對待以及實質證據」原則;而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課徵,釋憲是否為最後有效的救濟途徑,值得相關單位慎重「探討與檢討」之!以目前專家學者眼中賦稅課徵的現況與救濟困境重重,無不呼籲政府應當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遵守,建立友善租稅環境,保障人民的賦稅基本人權做起,時至今日人人所「引頸企盼」的公平正義卻猶如沙漠甘泉滴滴難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無外乎「權利與義務」之一體兩面,陰與陽缺一不可,所謂「孤陰不生,獨陽不長」取其道理顯而易懂無非就是憲法保障的具體化,不幸立法者卻在法律中添入不該有危害人權的添加物,逾越憲法跟法律對人權保障之意義!譬如行政單位加了許多違背法律與及憲法意旨的解釋函令,行之有年幾千條的函令搞不好連稅捐機關的執行人員都看不懂更遑論人民都「霧煞煞」只有造成人民無所適從的困擾與及任由稅官宰割的痛苦而已!

在繁複的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及大法官釋憲案件中為最多,顯示稅捐機關人員稅法素質及人權觀念不足,加上稅務制度的不完備造成救濟制度的困難重重。納稅雖然是人民基本義務而稅金更是國家硬軟體建設之基本來源,任何「一分一毫」都是「民脂民膏」累積而成,政府相關單位應謹慎善用之!因此權利義務更該達到公平公正一旦失去平衡,「稅冤與民怨」必然如野火燎原一發不可收拾!朝野上下無不呼籲稅捐單位應依「正當法律程序與及實質證據法則」來課稅才能讓升斗小民「心服口服」,「該繳的一毛錢都不能逃避,不該繳的一毛錢都要勇敢拒繳」才是真正合乎權利義務之對等關係!當前賦稅正義嚴重失序為人所詬病之原因,稅局人員行政裁量權過大,濫開稅單是家常便飯造成徵納稅雙方兩造之間關係緊繃,以致台灣人人「談稅色變」最常見到的情況是稅務機關往往尚未掌握實質證據即隨便開單;更離譜的是稅捐機關認定當事人違反所得稅法前並未給予答辯的機會;而法院調了很多證據卻不給當事人閱覽,嚴重侵犯納稅義務人之訴訟權益,成為各界法稅專家學者共同撻伐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