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獎金 下一個受害者是你

2019/06/30    文/邱貞怡/服務業(桃園市)

在歷史上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冤案」。1967 年陳欽生自馬來西亞來台留學,1971 年台南美國新聞處發生爆炸案,國民黨錯抓他,卻不肯承認抓錯人,他遭調查人員誣陷了多項罪名,成了政治犯;不但遭酷刑蹂躪,21 歲至 32 歲共十二年青春,全困在景美看守所與綠島。陳欽生成為冤案苦主,他回顧過往被抓的三個理由,第一個就是為了獎金,第二個就是政府的面子,第三個就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雖然當時法官知道他是冤枉的,法官對他說:「陳先生,不是我想判你十二年,我也知道你的案子是假的,看起來就不像個案子,如果我不判你的話,下個被判的就是我,所有的案子不管是誰,你們的判決早就有人決定了。」

辯護律師羅秉成以「扣扣子」比喻冤案,說冤案始於第一顆扣錯的扣子,卻又不像穿衣服可以重來,因為前一顆扣子是別人扣的,且司法系統不願面對已經造成的錯誤,乾脆將錯就錯下去。從歷史來看,蘇建和、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法稅228的稅務冤案」都是如此。當事者雖獲國家賠償,但是加害者因此被究責、檢討嗎?沒有!沒有加害者的冤案,賠償金是全民買單,受害者的創傷復原自己看著辦。

美國著名人權律師美國天普大學法律系教授Kenneth Jacobsen曾表示,研究「法稅228」案接近兩年,從沒看過在違反程序正義方面,有比這個案件更嚴重的!少數的幾個人就可以綁架整個政府,真的令人髮指!

戒嚴時期為了「獎金」、為了「政府的面子」、「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等理由,讓陳欽生成為冤案苦主,然而解嚴30年後這三個理由在「法稅228」的稅務冤案上一樣找到蛛絲馬跡,台灣是個民主自由國家嗎?台灣人權進步嗎?「法稅228」的冤案不解決,為了獎金,下一個受害者可能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