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切為民大無畏稅改之路 值得台灣借鏡

2019/05/20    文/羅芝穎/經理(新竹市)

美國因抗稅而獨立,理應花更多的時間在稅務的建立與補強,沒想到的是,稅收帶來的利益與附屬的權力太誘人,讓國稅局漸漸走向濫權貪腐,差點令國家陷入敗亡之途。

1924年美國國會通過稅收法(the Revenue Act),詳細定義了企業與個人的所得計算方式和稅率,算是有法律投資或投機收入徵稅。稅務上訴審查會訂定了第二十條規範(Rule 20),要求納稅者負舉證責任。如此規範違逆 “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 原則,在執法上稽徵官員只要任意開出稅單,納稅者若不能提出充分證明說服稅務上訴願審查會,就得照單繳稅。

從此稅的威力產生效果,達到制裁功效,卡彭是美國禁酒時期(Prohibition Era,1920~1933)私酒走私犯罪集團,因為稅的指控而入獄,當時還有許多黑幫老大也是同樣下場,雖然大快人心,然而,以暴制暴,絕非長久之道,可怕的災害恐怕早已醞釀。

聯邦參議員James Couzens (1922 – 1936在任)發現國稅局貪官常濫開稅單,藉以勒索納稅者中飽私囊,引發重大民怨,他促使參議院組成委員會,以調查國稅局貪污弊端,卻無故受到一千一百萬美元的假稅單的陷害,儘管後來司法證明出被構陷的事實。聯邦參議員Edward Long (1960 ~1968在任)再次舉辦聽證會要深入調查,這次國稅局放假消息給當時銷售量名列前茅的LIFE雜誌,Long因來不及澄清而導致落選。1972聯邦參議員Joseph Montoya (1964~1977在任) 亦宣告要對國稅局展開調查,國稅局搶先調查Montoya的稅務狀況,並且違法洩密給美國第二大報華盛頓郵報,導致Montoya受到競爭對手的攻擊。

至此已無議員敢調查國稅局了,有鑒於納稅者沒有任何力量和被濫用的公權力抗衡,只能任人宰割。聯邦眾議員James Traficant等人引入“納稅者權利”(taxpayer right)觀念,以法律保障納稅者的基本權利,於是有了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的建立,藉由多方面的保護,讓納稅者不受貪腐稅官霸凌,以及國會1996年通過第二代納稅者權利法(Taxpayer Bill of Rights 2,Public Law 104–168,全文31頁),要求納保廳呈檢討報告。

納稅者權利法歷經二次改革後,國稅局濫權依舊,不僅有民眾被憑空捏造收入,虛構稅單,更有甚者,某國稅局犯罪調查處(Crimin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CID,可以帶槍查稅)分處長和其下屬資深特別調查官密謀,欲以逃稅及貪污罪,誣陷資深眾議員James Quillen(1963 –1997在任),和曾任白宮幕僚長(1987 – 1988在任) 與參議院共和黨團領袖(1967~1985任參議員,1977 ~ 1985任黨團領袖)的Howard Baker,還好天佑美國,該資深特別調查官被當地警長查獲持有毒品,此案意外曝光,美國大眾這才驚覺事態嚴重,1997年九月21日參議院召開調查國稅局的聽證會,整個過程透過C-SPAN電視網公開給全美國,輿論大譁。聽證會後柯林頓眼看民怨沸騰,即改變心意支持重整國稅局。1998年推出國稅局重整與革新法(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Public Law 105–206,全文184頁,俗稱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 ),幾乎是把國稅局打掉重練。

沒有威權文化,自由民主如美國者,要爭取賦稅人權,尚且歷經波折,更何況自威權走來的台灣。光從美國國會議員有主動調查的勇氣,就可以看出差異。這種一切為民、大無畏的精神值得立委們學習,看看美國再看看自己,不要忘了也辜負了人民的託付,而繼續為國稅局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