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不適任法官 別讓行政法院成為養老院

2019/05/13    文/陳羚郁/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蔡英文總統稱自上任就開始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有二件事要做,一是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一是實施國民法官參審制,她強調需要長一點時間都做完。但要除去不適任法官,並不難,全憑一心而已,不適任法官高坐法庭者比比皆是,怎能服人。

在律師界風評不佳的是台中及高雄的財務法庭法官,因為勝訴率微乎其微,例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秋華、劉錫賢及莊金昌都讓百姓的稅務訴訟勝訴率是零,林秋華甚至公然在記者會表示,年紀大了,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了但忘了,不僅如此,判決還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現在這三人仍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喔!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法官六十五歲可申請轉為優遇法官,薪水照領,也得申請退休,公務員年金改革後,18%在一年半後取消,去年軍公教年改實施後,司法官月退休俸一下子少了三萬元,再加上所得替代率的問題,在軍公教年改未實施前,法官可能選擇退休,但軍公教年改實施後,為了所得率替代率,法官選擇優遇,但不退休,筆者聽聞司法院想讓這些優遇法官考績丙等,讓他們失去進級改敘機會,但反思一下,這樣一來,是否會有些法官干脆不申請優遇,繼續辦案危害百姓呢?尤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很舒適的大法院,倚老賣老, 濫竽充數,得過且過,不很好嗎?是否造成劣幣趨逐良幣及反淘汰呢?

有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淘汰不適任法官應從已屆滿六十五歲者開始,要不就應更換工作,不能讓法官從一而終,永遠在舒適圈作威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