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解釋函令是課稅依據 不是證據

2019/04/15    文/林愛平/經理(台北市)

「台灣經濟鬼混了20年」,薪資凍漲倒退,年輕人礙於龐大的經濟壓力而「不敢生」。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發布的一則報告指稱,台灣生育率在全球200國家中敬陪末座,老年人口比率快速上升,新生人口一年比一年少,這是經濟成長的天敵。

根據統計台灣這十年,外資撤退的規模達到十兆台幣,許多的專家學者都歸咎主因就是我們的稅務、稅制出了問題。就鄰近的香港來看,香港政府的稅收結構,企業的獲利貢獻給政府的稅收是個人的薪資所得稅的三倍,而台灣企業的營所稅佔整個稅收結構22.4%,個人綜所稅佔21.5%,兩者接近一比一,意思說台灣的稅基取決在薪資所得上面,讓沉重的賦稅負擔落於一般人民身上,而這樣僵固性的稅收結構這十年來沒什麼變化。此外,香港法稅環境透明公開,不管是個人稅還是公司稅都是16.5%,所以賺一百萬或賺十億都是一樣,簡單沒有模糊空間,減少了稽徵成本,也避免了逃漏稅的誘因。

反觀台灣,面臨的稅務問題,除了稅制上結構的不公平,以及分配比例的問題,在稽徵實務上,我們的稽徵技術一直是停留在感覺而不是憑證據跟科學,只要稅務員懷疑的對象,都會想辦法先開了一張稅單再說,而人民在面對不實稅單時,根本是手無寸鐵讓稽徵機關為所欲為。我們常說依法課稅,但是實務上,稅徵機關課稅卻不是依照法律,而是「解釋函令」。

解釋函令是只有內部效力,對外部人民沒有拘束力,一般人民無法了解解釋函令,更何況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九千多則。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健安曾問國稅局人員,你們課稅到底依據什麼?99%的稅務員都回答是:「解釋函令」。所以稅改很簡單,就是撤銷違法的「解釋函令」,稅官可能就開不出稅單,這才是正確的賦稅人權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