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成為全球的宗教自由燈塔 先檢視法規及心態吧!

2019/03/21    文/耿畢斌/會計師(台北市)

在台北舉行的「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日前落幕。小英總統於致詞時希望「這場論壇,成為區域、全球的宗教自由燈塔」,言下之意,就是希望台灣成為全球的宗教自由燈塔!但是台灣做好準備了嗎?

自由應立基於平等。我國自民國以來,對宗教一向「重洋輕土」。略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不管是存是廢的法規,有《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寺廟登記規則》《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監督寺廟條例》《管理喇嘛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只有一個是涉及教堂,而且是有關受益事項,其他都是涉及管制,這是宗教對待的不平等。且以這次國際宗教會議,我國為了響應美國務院去年7月首屆「促進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呼籲各國設立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也宣布遴聘玉山神學院院長,擔任第一任宗教自由大使。這本來是美事一樁,但因過程不透明,會讓人質疑為何不遴聘本土宗教領袖呢?

而現行有關宗教的稅捐減免,多是針對傳統宗教。如《土地稅法》第18條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宗教上只適用於「寺廟、教堂用地」,也就是新興宗教傳道、聚會場所,若不是「寺廟、教堂」,就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也有相同情形。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贈與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必須是贈與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才適用,但有的宗教團體是社團法人,有更多是非財團法人亦非社團法人的宗教團體。這是宗教對待的不平等。

台灣已將國際人權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多年,且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且我國憲法也揭櫫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所以台灣應該趕快檢視法規及心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