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245件 VS. 稅災936萬件 納保官績效太差了

2019/01/20    文/邱秀梅/財務人員(桃園市)

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目前各區國稅局共有99位納保官,截至2018年8月底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結案案件計163件,換算成一年99位官爺,一年只結案245件,平均每人結案不到3件,請問各位頭家,這種官員考績該不該吃大「丙」?考試院一定要好好把關。

納保法上路一年多,民眾質疑聲不曾間斷,其中以原本要保護「民」的納保官,最後卻成了保護「官」,因為納保官來源為各區國稅局,遴選至少10年以上工作經驗,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這些都是老官爺,造成請狼保護羊,最為詬病。甚至司法院悄悄通過《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該要點內容諸多缺失,備遭質疑。網友更是踢爆擔任「稅務專業法官」比大學生門檻還低,聘書的理由,不論專業有就好,有申請100%通過完全瞎到爆。

還好監察院接受民間團體法稅改革聯盟陳情,進行深入調查,日前,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與司法院應確實檢討改進。好一個「檢討改進」,輕輕的放過,讓人很失望。

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要立馬修正納保法,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急需修正的五個問題。第一、納保官應兼具中立性與公正性,不能由稅務人員兼任。第二、近萬則解釋函令高達法律條文的20倍多,應由中立的專家檢視定期調整。第三、納保法未施行前,大法官已宣告滯納金的利息違憲,納保法應配合修正。第四、實質課稅原則是沿用德國希特勒納粹時代的產物,應該廢除。第五、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應修正為「自稅單核發後,五年內無法確定應納稅額者,原稅單失效,不得再核課或徵收。」且「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亦追溯適用之。」才能達到有效、即時的權利保護,並維持法安定性。

筆者期待監委們監察院應該發揮整飭官箴的效能,不能坐視行政機關藐視監察權,更不要在文書往返之間,縱放所有違法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