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稅案無處可申 稅務獎勵金作祟

2018/09/12    文/林崗/顧問(桃園市)

大清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這是舊時代君權時代的作風,人民有冤屈要告狀,但往往地方官與土豪勾結,人民無法申冤,人民就會越級告狀,若是遇到皇帝出巡,人民攔路告狀是為告御狀,但要告御狀,人民必先受罰,有時人民受罰後不死也半條命了,若有幸得申冤,算是遇到好皇帝了,若是冤情不昭,更是死罪難逃。

沒想到台灣民主法治時代了,還有法條是舊時代君權主義的產物,就是國稅局稅官開出稅單,百姓要是質疑稅單有問題,要申請復查到訴願、竟然要先受罰,先繳掉一半稅額才可訴願,這好像是告御狀一樣,對官員執法有懷疑,要先受罰,但是通常都是訴願無效,再告上行政法院,最後還是面臨94%的敗訴率,百姓乖乖的忍受冤屈,繳清所有的稅金,跟告御狀一樣,申冤無效,接受全部的處罰,可能還會被加好幾倍的處罰!被國稅局整得慘兮兮的!

在美國若對稅單有懷疑,只需繳規費60元美金即可申請訴願,不用先認一半的罪,要繳一半的稅,這才是有人權的國家作為。希望政府能主動清查所有有違憲、違法、違反人權的稅法法條,一一加以廢除,更要廢除稅官濫課稅單的萬惡之源—「稅務獎金」,也要廢掉人民只有敗訴的「行政法院」,這樣才是真正做到稅務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