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應富生命力

2018/05/30    文/紀小英/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恐龍法官指的是司法界「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實即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其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前台大教授陳志龍專精於鉅型經濟研究,人民的自由、公平、希望和生命財產,都被司法泥淖所困住,立委、官員、司法官沒有人權沒有關懷,只是行屍走肉一般,所以社會不會進步。教授認為改變現狀的處方為以人民為主,進入科學方法論,才能達到去神秘化、去假求真。

李泳賢於民國100年8月首次買入房屋自住購屋成本660萬,因經濟不好無法負擔龐大貸款,在101年4月售出成交價680萬,只因沒有將戶籍遷入新屋,被認定漏報奢侈稅,打行政訴訟、訴願都敗訴,最後連補帶罰揹上216萬稅金,固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第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才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李泳賢因不懂法律而誤踩紅線,法官在辦案之際,應了解行政罰本就輕於刑罰,故該條例第八條立法理由是,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 或免除其處罰。而李泳賢買入房屋660萬,賣680萬,有居住事實(水電費收據),却行政救濟無門,被連補帶罰揹上216萬稅金,現在每個月背負2.2萬元罰鍰,這合理嗎?況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廢止,法官判決不合人民期待,更加深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度,恐龍法官的稱號又再耳邊響起。

曾聽洪昌宏法官強調,法官則是活的,任何案例的判決都必須富有生命力,而且法官的判決都是要帶進棺材,閻羅王問,才是本於法所做的判斷,法官不能當法匠要有思想的,而他的判決書都有寫如何司法改革,自己也很自豪, 才能對自己有所交代,不愧對社會,這多麼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