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 稅法凌駕憲法

文/紀小英/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常見有人到了機場才知被限制出境,這是人生一大幸,司法院終於元月25日對外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海)處分,並未明文化,與會委員大多認為,限制出境(海)應予以明文規定,並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原則上應向法官聲請核准,但例外有必要時,亦得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逕為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對被告為限制出境(海)。」也許是回應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也在106年2月20日的發聲--刑事訴訟法沒規定,卻動輒限制出境。

同樣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亦應一併交由法官核准才可限制出境。自由時報於2005-04-02刊載:立院司法委員會多位立委認為,對欠稅者實施限制出境,應由法官保留,結果「法務部不同意」其理由是:行政執行署官員表示,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僅在涉及重大人身自由等部分,才須事先經法官核准,此即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至於對欠稅者限制出境,本質上是對憲法第十條規定「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而非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限制,故僅適用於「法律保留原則」,應不適用於「法官保留原則」。」然行政執行署的話不夠客觀,因其領有獎金,像是魔戒上身似的,最近行政執行署很自豪的對外表示106年欠稅欠費案件達936萬件,有夠囂張。限制出境除了限制遷徙之外,不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如藝人賀一航,他出國目的在海外賺錢,幸好有「貴人救急120萬 解除境管海外撈錢」,這就可證明是妨礙人身自由,豈可一概以事關遷徙自由視之。

其實102年02月0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已敘明「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因此除了法律明定之外,尚須踐行法定程序,即應經法官核准才是正辦。

傅馨儀律師原本在國稅局上班就因為一件當事人被限制出境案件,讓她心寒於稅捐稽徵法的嚴苛,她無法同意解除其限制出境而離開國稅局的,一世官九世牛,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