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能做什麼 你想得到嗎?

文/雷瑞賢/經理(台南市)

納保法一上路,輿論罵聲連連,一直以來國稅局查稅開單的程序正義長期被詬病,加上行政法院行政救濟無能,人民敗訴率高達94 %,因此納保法特別規定應設置納保官,納保法第20條「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任用資格呢?「納保官資格及選任要點」規定,「財政部各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

白話來說,就是納保官還是由國稅局指定自己人,而且設置的165名納保官全是昔日財政部國稅局的「查稅高手」(查稅績效當然要好,才能稱上「成績優良」),今日轉換納保官一職,可能驟然轉性跟自己的長官對幹,馬上站在納稅者這方,替納稅者爭取權益?恐怕只是癡人說夢,真相則是蘇煥智律師說的「根本是請鬼拿藥單」!實地採訪某處納保官表示,其實我們都是兼職的納保官,平時還是要承辦自己的業務,真的很忙,我們也很希望納保官能獨立職權專人專職。實際上「又是納保官,又是查稅者」的不同定位的雙重身分,要期待能隨時轉換,不會錯亂又要能稱職,有可能嗎?更有納保官表示,真的遇到爭議個案,我們也只能建議,還是要報請長官決定。這樣的納保官,跟沒有有什兩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俗稱消保會)的消保官就不一樣了,政府以獨立第三方公權力介入保護消費者權益,公正性沒人會質疑,但是握有查稅生殺大權的納保官,左手查稅拔鵝毛,右手稱要保護納稅者權益,用膝蓋想也知道「根本不可能」。如同現有消保會設置一樣,應將納保官獨立於財政部國稅局之外,一樣可獨立職權轄於行政院,這樣的納保官才能真的心無旁騖地站在納稅者立場行保護之實,否則納保官的設置只是空有虛名,完全發揮不了作用,只是多領薪餉公帑的職稱,有意義嗎?對人民會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