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簽結 公然吃案的護身符

文/羅吉強/法務顧問(台南市)

近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因中影案遭法院裁定拘押,意外引發大眾重新檢視國民黨賤賣黨產的三中案,中影案曾由特偵組偵辦,但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卻放任特偵組將三中案全部「簽結」,最關鍵的中影案,連最起碼的金流都未詳查,就草草結案,引起國人非議,連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都曾投書媒體,對檢察官僅以一句「查無不法事證」 即簽結的辦案方式提出質疑。而前總統馬英九更在卸任前兩天創下司法空前紀錄,北檢把他被告的百餘案全部「簽結」,讓國人對檢察官公然吃案的情形感到瞠目結舌。

其實「行政簽結」,算是台灣檢察界的內規,嚴格來說,等於是於法無據,因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就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這四種結案的方式,並無任何關於行政簽結的規定,當初行政簽結只是檢察系統為了自身便利所頒布的內部規定,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認為無犯罪嫌疑,依法應製作不起訴書,告訴人若不服,依法得聲請再議,但現檢察官直接行政簽結,規避不起訴書的製作,反讓告訴人無依據可聲請再議,等於以行政命令剝奪了人民在法律上的權益,這已經違背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且依憲法第172條:「行政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者行使追訴權,自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辦案,怎可以行政簽結方式讓告訴人連提出證據辯駁的機會都沒有。像兆豐案被罰了那麼多錢,最後居然像船過水無痕一樣,仍以「查無事證,行政簽結」,讓告訴人對檢方偵查方向過程是否有誤,都沒有辦法提出質疑,讓事實無法公開接受檢驗,很難讓人不聯想檢方有包庇犯罪之嫌!

前不久有民眾在開庭前至法院聲請閱卷,在卷宗中發現法官尚未開庭調查證據,就已寫好判他敗訴的判決書,有未審先判之虞,於是以該判決書為證據,提告法官枉法裁判,想不到檢察官還是以「查無不法,直接『簽結』」,讓民眾為之氣結。甚或當法院的法官在記者會公開承認,自己因為年紀大了,證據看了會忘記,公開承認自己枉法裁判的明顯離譜情事,諸等司法界自己違法濫權紊亂法制規範的行徑,卻無任何懲處防範機制導回正途,人民只能徒呼負負讓司法直速偏離正軌,難怪對司法的信任越來越低。小英總統當初以司法改革為口號,獲得人民大多數支持,希望這次司改會議能確實針對司法亂象,逐一提出有效改革之道,扭轉司法風氣,重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也真正建立法治社會,而非人治司法體制。